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保證行政效能投訴得到正確、及時處理,促進行政效能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監察部《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省環保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及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認真登記、迅速轉辦原則;
(二)及時辦理、按期回復原則;
(三)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復原則;
(四)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原則;
(五) 效能監察和群眾監督相結合,解決實際問題和思想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六) 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堅持走群眾路線,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應當保護投訴人合法權益,為投訴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 機構設置、職責及相互關係
第六條 省環保局成立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下設效能投訴中心。
第七條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為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部門,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登記、摘錄、分類、轉辦、立卷、歸檔等工作。
(二)根據已受理投訴的內容,確定辦理部門並及時移送辦理。
(三)對辦理部門辦理效能投訴的情況進行督辦、監督、指導。
(四)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限及時將辦理結果答覆投訴人。
(五)定期綜合匯總受理和處理行政效能投訴的情況,研究、分析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建議與對策,並向局領導報告。
第八條 其他部門接到行政效能投訴,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的,本部門可以受理並處理,但需將有關情況反饋給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其他部門接到行政效能投訴,不屬於或只是部分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事項的來人、來電,應即時轉介到行政效能投訴中心;來函、傳真、電子郵件,應移交給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第九條 監察室和有關職能部門為行政效能投訴的辦理部門,負責行政效能投訴的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回復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對行政效能投訴中心轉來的行政效能投訴,辦理部門應按《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及時辦理。
第十條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可根據投訴內容,按照部門職責確定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
主辦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行政效能投訴的辦理並按要求回復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協辦部門應當支援協助主辦部門的工作;
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應當接受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是省環保局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的組織與協調部門,對我局行政效能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投訴受理範圍
第十二條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受理下列對省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十)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章 行政效能投訴辦理方式和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效能投訴,按以下方式辦理:一般性投訴,由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確定辦理部門;涉及重要、複雜問題的投訴,由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提出擬辦意見,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報局長審定。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需要跟蹤、掌握辦理結果的,應當要求辦理部門限期辦理並將結果報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第十四條 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移送投訴件,原則上要求通過省環保局辦公自動化系統將《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發送給辦理部門。需要報送辦理結果的,應當註明報送辦理結果期限。辦理部門通過省環保局辦公自動化系統將辦理結果回復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移送投訴件,原則上採用摘轉;投訴材料較多或辦理部門認為需要,可以移送原件複印件。原件與辦理結果一併歸卷。
辦理部門不按時回復的,效能投訴中心要進行督辦。
第五章 結果處理
第十五條 職能部門辦理的投訴,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員應當撰寫調查報告或填寫《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交部門負責人審核。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用《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處理:
(一)投訴反映的問題不存在、與事實不符的;
(二)投訴反映的問題,被投訴單位已經進行整改或者作出處理的;
(三)投訴反映的問題簡單,涉及人員所犯錯誤輕微的。
第十六條 對於調查發現的問題,經分管局領導批准,監察室可發出《效能監察告誡書》,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對於調查發現的問題,不屬於第十四條規定方式處理的,經請示分管局領導,可作以下處理:
(一)對有行政過錯行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人員,監察室應立案調查;依照《廣東省環保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二)投訴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多方面原因,被投訴部門或單位無法單獨解決的,投訴中心向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八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處理行政效能投訴的,由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責令改正,不按規定的時限處理行政效能投訴的,在效能考核時根據辦公自動化系統記錄的時間作為效能考核扣分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對署名舉報的,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應予答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局紀檢組負責解釋。
附件:一、《行政效能投訴辦理呈批表》
二、《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
三、《行政效能投訴處理表》
四、《效能監察告誡書》
五、《效能監察建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