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改進省環保局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樹立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省環保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以改進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對省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在省環保局黨組的統一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對省環保局機關實施行政效能監察的領導機構為省環保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下設行政效能辦公室和行政效能監察辦公室(下稱效能辦、效能監察辦)以及行政效能投訴中心,為常設辦事機構,行政效能投訴中心接受行政效能監察辦的領導。
第五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依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接受省環保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領導。
第六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以下效能原則:
(一)政治與業務相統一;
(二)當前與長遠相統一;
(三)局部與整體相統一;
(四)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統一;
(五)懲處與獎勵相統一。
第七條 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實行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教育與懲誡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協調。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內容
第九條 行政效能具體檢查考核下列內容:
(一)審批效能。主要是指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示、申請事項,以及對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請求辦理事項,是否依法、及時、準確辦理,是否認真執行辦事時限和回復制度。
(二)會議效能。主要是指召開各類會議(主要指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省環保局召開全省性的環保會議)是否做到分工明確、職責落實,是否落實會議確定事項的時限制度。會議通知、材料準備、會場佈置、會議紀要印發、資料歸檔等事項,是否達到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三)辦文效能。主要是指對公文的發文和收文等事項,是否符合公文運行的程式、時間和品質的要求。
(四)辦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級黨政部門、相關單位交辦、轉辦、商辦、督辦事項,會議確定辦理事項,領導臨時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辦理事項,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時辦結。
(五)服務效能。主要是指對環保工作諮詢、查詢,對環保公務人員的投訴、舉報等事項的處理,是否做到文明服務,依法辦理,依時受理,依時回復。
(六)執法效能。主要是指環保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徵收排污費、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執法事項,是否做到正確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合法合理解決環保有關事項。
第十條 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檢查省環保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
(二)受理行政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對省環保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及行為的投訴。
(三)調查省環保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
(四)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省環保局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效能監察建議。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方式
第十一條 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方式:
(一)專項檢查。是指對省環保局機關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綜合檢查。是指對省環保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三)一般調查。是指對行政效能投訴反映的問題和行為所進行的調查活動。
第十二條 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檢查或調查工作的形式:
(一)獨立開展檢查工作。
(二)聯合開展檢查工作。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團組織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及有關社會人士一同開展檢查工作。
(三)直接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四)轉交並督促有關處室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程式
第十三條 行政效能監察事項的確定:
(一)根據省環保局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省環保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省環保局重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政效能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的情況確定調查事項。
第十四條 確定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應當填寫《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申請表》。立項申請應當包括立項依據、原因、目的等內容。立項應當遵循一文一項或一表一項的原則。
檢查事項的立項決定,應當由效能監察辦作出。
第十五條 重大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填寫《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備案表》,報省環保局分管領導審批。
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是指根據省環保局黨組或者上級監察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
第十六條 對已經立項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效能監察辦應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經省環保局分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目的;
(二)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三)檢查的步驟、方法和措施;
(四)檢查組的人員組成;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檢查工作的方案變更,應當報省局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七條 對行政效能投訴,效能投訴中心應當在受理後及時確定辦理方式。一般性的投訴,轉由有關處室辦理;涉及對環保人員的投訴、舉報,交由監察室、人事處、法規處等職能部門辦理。
轉由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投訴,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函覆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行政效能投訴的調查事項和方式,應當報行政效能監察辦批准。
第十八條 轉交投訴件,應當附《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不宜轉原件的,採用轉摘;投訴材料較多或辦理部門認為需要,可以移送原件複印件。原件與辦理結果一併歸卷。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註明辦理期限。
第十九條 效能辦在開展行政效能檢查、效能監察辦在開展調查事項時,應當組成檢查組、調查組。
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由兩人以上組成。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證。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可以要求省環保局有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檢查或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 對涉及範圍較廣的行政效能調查或檢查事項,應當以省局文件的形式發至被調查或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一條 效能辦進行檢查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事項涉及的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但不宜提前通知的情形除外。
檢查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
檢查通知書應當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二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工作人員在檢查或調查中,應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分清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確實存在行政效能問題的,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提交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
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四)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對存在的行政效能問題,效能監察辦可以依規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並且書面送達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
作出重要的效能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效能監察建議,應當報經省環保局分管領導同意後報局長批准執行。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監察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效能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 效能監察辦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第二十八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紀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對效能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效能監察建議的採納情況,效能監察辦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不配合或阻撓效能辦、效能監察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效能監察辦可以報請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或對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效能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的,依照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效能辦、效能監察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法律、法規和監察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局紀檢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申請表
2、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備案表
3、效能監察通知書
4、效能監察建議書
5、效能監察決定書
6、效能監察建議和處理決定執行情況(回執)
7、效能監察檢查工作方案一覽表
8、廣東省環保局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
9、效能監察工作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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