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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06-02-10 09:11:59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环办函〔2006〕51号

关于处理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的函

煤炭工业部西安设计研究院:

  近期,我局在审批你院编制的《陕西玉林集团神木东海煤炭运销公司2.4Mt/a选煤厂及2×50MW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发现该报告书未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大气环境》(HJ/2.2-93)要求合理确定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指标、灰场地下水监测指标和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出现漏项和判断失误,烟气量参数计算错误,空气污染气象参数和典型日气象数据等不明确,未对烟囱高度进行充分论证。

  鉴于你院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出现的上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院进行三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6年2月5日至2006年5月4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你院应于10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局,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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