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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环保局发文
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联合发布,并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暂行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具体体现;是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做好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工作,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力度,着力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学习,大力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纪观念,自觉做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动摇,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不走样。在《暂行规定》 4月1日正式施行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并围绕《暂行规定》的各项具体规定,组织一次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一方面让各级党政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职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不至于因疏于学法而实施环境违纪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从而为他们更好地行使环境保护监督权、举报环境违纪违法行为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宣传,让全社会充分认识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做好环保工作、依法保护环境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努力提高保护环境、爱护环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完善制度,严格查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已经于 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暂行规定》对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应当予以追究党纪责任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纪处分条例》,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对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违法行为,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在查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三个到位”,即对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要查实到位;在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时,需要追究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责任时,要责任追究到位;对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到位。

1、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确保举报的渠道畅通,途径快捷。要设立举报信箱,在媒体、网络上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有关的工作制度,确保被举报的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及时移送,积极举报。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下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有环境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在查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对只需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早移送;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抓紧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有环境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积极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抓典型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对群众揭发、检举、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要抓紧核实,着力查处,使广大群众真正看到参与环境监督的实际效果。对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要选择其中的典型案件,在媒体上曝光,以案说法,充分发挥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警示作用。

四、履行职责,规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以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为根本出发点,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执法、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要按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分开,行政处罚查处分开等原则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建立以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环保行政执法权得到正确行使。

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努力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伍。对通过各种监督途径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环保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环保执法人员,必须实行严格责任追究,一查到底,绝不能姑息包庇。对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排污单位,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不瞒案,不压案,对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案、压案和不依法及时移送案件的,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请将本地贯彻《暂行规定》的方案于4月15日之前报我局,对《暂行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亦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梁催,联系电话:020-87532488 )

主题词:环保 纪律处分 规定 贯彻 意见

抄送:省政府、省纪委,许德立副省长、徐尚武副秘书长。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4 年 3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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