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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十五”期间的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各级环保部门应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精心组织,切实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考核,力争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下,确保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目标。完成2003年的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2003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控制 计划 通知

抄送:各直属单位

附件:

2003-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2003-2005年污染控制的工作思路是: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工作主线,以“33211”为工作重点,以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在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区域内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单位污染物全面达标工程;摸清行业排污强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并完善激励机制,努力实现“十五”污染防治目标,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一、全面实施以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为基础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事求是地削减排污总量

“十五”期间污染防治工作要将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每一个污染源,力争用3年的时间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管理手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最终目标的污染防治管理体制。2003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氨氮、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削减6%以上。

1、继续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为了统一管理数据,已确定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控制统用一套排污申报登记表,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排和核定排污收费的依据。由环境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污控部门积极配合,确保逐个企业搞清污染物排放总量。

2、开展大气和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水环境容量以流域为主,跨省市流域水环境容量的确定,以出入省界断面作为考核依据,各省测算的流域水环境容量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环保部门上报我局审核;省内流域水环境容量由省级环保部门报省级政府批准。2003年三河三湖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完成省级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并上报。同时沿海各地应做好近岸海域环境容量试点工作。大气环境容量测算以城市为重点,2003年底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城市完成大气环境容量测算,经过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我局核准。有关环境容量测算的技术文件拟于2003年5月下旬印发。

3、稳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工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各自的管理权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占当地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核发总量许可证,必须将“十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位,做到一厂一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排污许可证工作首先在 “三河”、“三湖”流域、“两控区”、渤海以及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先行开展,2003年“三河”、“三湖”、环渤海各省市要完成重点环境管理单位的水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工作;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完成大气容量测算后,总局将选择部分城市进行综合许可证试点。

领取总量许可证的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同时应建立定期核查和临时抽查制度,查处超证或无证排污的企业。我局2003年将制定在线监测管理规定,提出全国联网的统一要求,并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新建项目的许可证管理。凡新、改、扩建项目,地方各级污控部门要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总量和下达的排污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一律不准再上新项目;各地新建项目、以新代老项目中承诺的总量控制措施,必须具体、完善。对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核发临时许可证,竣工验收后,核发正式许可证。

5、逐步建立并规范排污交易市场。排污总量不能满足新建项目需要的,可以通过排污交易,调剂总量指标。同时也鼓励企业将通过技术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削减下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进行交易。总局将适时制定排污交易办法,规范排污交易市场。2003年将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交易的试点工作。

二、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1、加大淘汰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2003年总局将着手对电力、造纸、建材、医药、发酵和酿造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产污强度测算,分析相同产品在不同工艺、不同规模时的产污量,通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提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建议。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对环境影响大的重污染行业现状,有针对性地向当地政府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建议。

2、严格执法,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成果,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地方各级污控部门要与环境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巩固达标成果,确保稳定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按照法律要求责令停产治理直至关停。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要继续治理,尽快达到排污总量指标要求。同时根据国家“十五”环保计划,各地要按照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着手组织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工程。

3、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地方各级污控部门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若干意见》(环发[2003]60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掌握应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情况。2003年上半年,应公布一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值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并要求这些企业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超标的界定应以全面达标为原则。各地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需进行强制清洁生产的企业。总局2003年还将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和公告办法。

地方各级污控部门在会审工业建设项目时,应将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的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

制定和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各地应在许可证总量核定、排污费集中使用等方面出台政策,积极推进其实施。在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地方污控部门要把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的情况作为依据。未实施清洁生产企业应参照同类型已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核定排污总量,对清洁生产实施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总量指标。在排污费集中使用方面,应设专款支持优秀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高费和中费方案。同时应建立高、中费方案的项目库,为争取国家在排污费集中使用方面的优先扶持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4、建立工业污染防治的激励机制。各地应按照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把关,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总局将在2003年“6.5”世界环境日推出第一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着手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在江苏省试点的基础上,结合许可证的发放扩大试点范围,制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规范上市公司环境审查制度。拟于2003年上半年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新上市公司环境审核办法以及已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此前各地污控部门可按照原有的审核程序,认真审核拟上市公司的环境行为,严把审核关。

三、深化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1、深化城市环境管理。“十五”期间的“城考”指标已经进行了改革,各地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同时要在改革深化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扩大城考工作成果,“十五”期间113个重点城市中原有的47个城市仍由国家直接考核,其余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考核,并将结果上报总局。到“十五”末期,全国设市城市均要开展城考工作。

2、深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对现有的环保模范城市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组织核查,巩固并深化“创模”成果。同时“创模”工作将在六个方面深化:环保模范城市指标体系增加城市生态评价指标;考核指标值逐步提高并提前公告,考核范围由城区向周边区延伸;增加环保目标须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考核程序逐步规范,各城市须编制创模规划并认真执行,切实在“创”字上狠下工夫;要求已命名的模范城市政府每年承诺解决一项或几项市民反映集中的重点环境问题;对获命名城市出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警告制度。

3、切实落实环保“十五”计划目标,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达标。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2003年应按照环保“十五”计划和国务院批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编制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总局备案,各地达标期限原则上应按照各地达到小康目标的时限确定。

4、公布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年工业增加值的排污强度。总局将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统计数据,计算出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当年工业增加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并向社会公布。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限期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广电、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市区原煤的消费量,推广洁净煤技术,出台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方案报总局备案。

6、加大机动车污染控制力度。总局将强化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公告)管理,建立一致性监督检查制度。各地不得对新车自行发布达标目录或公告,应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依据总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型式核准名录核发新车牌照。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年检委托工作,对申请承担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委托。各城市环保部门应与公安交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加强对不达标车辆的环境监管。

加强对化油器车、柴油车、摩托车、农用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举报继续生产和销售化油器类汽车的企业和销售商、举报冒黑烟车辆。加强对车用燃料和油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7、加大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力度。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现场、市区道路和运输以及市区各种露天堆放物的扬尘污染,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8、开展创建“安静小区”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静小区”实施方案,力争每年推出一批安静小区,积极推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工作。继续加强城市铁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措施解决环保重点城市的铁路机车鸣笛和指挥作业高音喇叭的噪声污染问题。

四、强化监督管理,推进“33211”、三峡库区和南水北调的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1、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管。根据“33211”的污染防治计划,各地应尽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政府批准。计划中列出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3年都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成,力争2004年开工建设;计划中的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要在排污费中予以优先安排,各级环保部门督促重点工程进度,保证重点工程实施效果。

2、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工作。各地要认真分析辖区内造成水环境问题的关键因素、关键行业,对比重污染行业的经济贡献率和污染贡献率,向政府提出调整产业结构、压缩重污染行业生产能力等积极的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原污水处理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新建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畜禽集约化养殖场要做到达标排放。

加大氨氮排放总量削减力度。各地要建立氨氮排放总量控制方案,要加强对化肥、食品加工类企业排放氨氮的监管;要分解氨氮排放及入河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原则上2003年的削减任务按完成计划规定“削减任务”的一半以上掌握。

加强水质水量监管,实施分类指导。各地要分析研究各自所辖流域多年水文情势、水环境容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2003年完成七大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安全和重点地表水饮水安全警戒的污径比和对应流量关系研究。海河、辽河流域各重点城市要围绕河水流动水体还清的目标,综合治理河流水系,改变城区河流缺水少绿的状况,逐步实现水环境功能目标。城近郊区河流沿岸重点建设污水截流和污水处理工程。研究三峡蓄水后可能出现的水质问题。

各地要制定上游区水质及滞水区水质保护应急预案和强化监管的措施,加强入库河流的综合治理和船舶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水质监测、预测和发布力度。

逐步完善水环境“三水合一”(河流湖泊、海洋、地下水)的系统整体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强水环境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加强近岸海域和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监测,制定地方水环境功能的监管办法,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在重点流域的敏感地区建立环境预警系统,在流域区域内突发污染事故和水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启动。2003年首先在黄河流域的敏感地区敏感时段建立水质水量预警系统。在一些敏感和多发水污染纠纷的跨界地区协调建立联合执法和协商机制。

4、加快燃煤电厂的脱硫进程。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污控部门参与审查新建燃煤电厂环评报告书时,对于不能达标的燃煤电厂、“两控区”内的燃煤电厂、东部地区新建的燃煤电厂必须要求同步建设高效脱硫设施;逐项落实已列入《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重点治理项目清单中的137个电厂脱硫项目,明确责任、资金和进度。各地应做好新修订的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颁布后的实施工作。

总局将就促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的相关经济政策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

5、进一步采取措施改善北京市的环境质量。北京市要加大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削减钢铁、水泥和化工的生产规模,重点加快对首钢生产的调整,减轻工业污染对环境的压力;进一步控制煤烟型污染,推广使用气体燃料;重视防治颗粒物污染以及二次污染。继续提高和完善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尾气排放超标车辆;采取进一步措施控制扬尘;重点保护密云水库和相关地下水源水质,恢复官厅水库饮用水功能。

6、加强环境监测和基础工作。完善国家级流域跨省界水质监测及网络;主要河流的入海口区域、海水回水区断、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突出区域的重要河段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组建南水北调工程水环境与生态监测网络和全国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与水生态监测网络。南水北调工程沿线也要建设好自动监测系统,当前的任务一是抓紧做好按工程沿线控制单元设站及监测工作;二是开展七大流域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监测入河、湖排污总量并向社会公布;三是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监测方面的试点工作。

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两控区”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应具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完成全国酸雨污染状况调查和分析,完善酸雨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重点城市机动车污染信息调查,重点调查在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数据,逐步建立起各城市机动车污染信息管理系统。

7、除确保完成国家确定的“33211”重点治理项目外,各地应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每年选择一批当年或短期能够见效的环境治理项目,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五、深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

1、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后,各地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步伐。“十五”期间,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

2、加强电池和电子废物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淘汰高汞电池行动。通过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仍在生产或销售高汞电池的企业,今后无汞和低汞电池可随生活垃圾一并处理;建立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理体系,做到铅酸蓄电池的安全处理处置。对电子废物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生产企业的回收。

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地和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存放、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4、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确定一批安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铬盐工业、涉汞行业的环境管理,摸清铬渣贮存数量,监控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推动铬盐行业的技术改造;建立涉汞行业监督管理档案,2003年应建立对汞生产、流向、消费和排放的监控机制。

5、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监控,特别是加强垃圾焚烧设施排放废气和垃圾填埋场渗漏液的监控。

六、做好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我国政府参加并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PIC),各地要投入一定力量,在总局的组织指导下做好履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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