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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发布电磁辐射环境公报
发布时间:2006-01-11 00:26:00    文章来源:
 
  本报讯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届时,天津市将定期向社会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这一管理办法还规定,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排放电磁辐射强度超标,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设施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将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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