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保局局长 李清
2004年4月28日
各位新闻单位的朋友们、同志们: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人大在这里召开《条例》贯彻实施的新闻发布会。为加深对《条例》的理解,我简单介绍一下《条例》的内容和特点。
《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我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共有40条,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出发,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畜禽养殖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既有新意又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职责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条例》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等社会主体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的落实。第一,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包括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和利用;采取措施,安排资金处置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等。第二,明确了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方。《条例》规定,固体废物产生者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同时,要求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分类贮存固体废物,并建立固体废物有关档案;还要求固体废物产生者,自行处置或者交由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必须支付相应的费用。《条例》特别规定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受、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和屠宰场应当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污染。第三,明确了固体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从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的情况看来,固体废物经营环节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立法规范。《条例》规定了: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环保部门报告;集中处置固体废物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二、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
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不少的管理制度,对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根据国家的规定,特别是结合我省固体废物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了国家的管理制度规定,尤其是对全过程管理、集中处置、行政代处置、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许多重要内容作出规定,体现了我省固体废物管理的经验。
1、强化全过程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全过程管理包括从固体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各个环节,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条例》从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和综合利用、分类贮存、集中处置或强制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等方面对全过程管理进行了规定。如第7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第8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贮存,自行处置或者交由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第9条规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档案;第16条规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2、推行集中处置制度。集中处置制度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提出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它既可以降低排污单位处理污染物的成本,促进处理污染物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提高污染物处理技术,也可以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污染源的监控效力。但是,由于国家对集中处置只是提倡,还没有强制性立法要求,不利于该制度的推行,集中处置应有作用发挥不了。《条例》从政策鼓励、高危险废物强制集中处置、有偿使用集中处置设施等方面对推行该制度进行了有效规定。如第15条规定,鼓励建设跨行政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投资建设、经营集中处置设施。第8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固体废物交由有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单位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可以不需配套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第18条规定,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第23条规定,高危险废物主要包括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的废物,应当进行集中处置等。
3、实行行政代处置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既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也不将其交给由有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长期堆放,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还对环境,特别是对地下水和饮用水源构成极大的威胁,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此,世界上一些国家提出了代履行义务的主张,如果固体废物的产生者主观上不愿意处置或者客观上不能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时,政府可以指定第三方帮其完成处置任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固体废物产生者承担。《条例》借鉴国际上的经验,提出了行政代处理制度,在第21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处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这一制度对解决历史遗留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和可能造成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法律手段。
4、落实经营许可制度。对固体废物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是国家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固体废物的特性决定的。《条例》第20条和第27条分别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和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活动设定了许可要求,并且,对实施经营许可的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三、细化了固体废物管理分类
固体废物不仅数量多,而且成分复杂,特性差异明显,管理必须分类进行,不能“一把尺子量到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我国固体废物主要按一般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四类进行管理。基本符合我国的情况,对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这种分类办法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显现了管理上的空白。因此,《条例》除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我省固体废物管理进行基本分类外,还针对我省的管理需要,提出了切合实际的分类管理措施,对高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等作了具体规定。高危险废物主要指具有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的废物,对此类废物,由于处置的要求比较高,环境隐患比较大,应当强制进行集中处置。严控废物主要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固体废物。对严控废物,除了禁止露天焚烧和使用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外,采用特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还需要获得许可。对于生活垃圾的管理,考虑到我省已制定了《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因此,本《条例》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四、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为了落实这一要求,《条例》对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包括:赋予环保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可以对非法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经营活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且设定由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和严控废物处理实施许可管理;还授权省级环保部门颁布高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名录;同时,《条例》也对环保部门管理固体废物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还强化了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明确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从事检测、监督管理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是我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果之一,总结了我省固体废物管理若干经验,兼顾了法制的统一和地方特色的需要,反映了立法的科学和民主的要求,完善了固体废物管理的机制,《条例》的实施必将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努力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清洁、优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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