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控制处

处 长 陈 英
副处长 李亚南
 
1.组织草拟并实施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计划、规划以及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
2.指导监督两控区污染控制和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工作。
3.对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4.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
5.审理由省外转移入我省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申请。
6.复审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申请书。
7.组织协调解决由固体废物或危险化学品引发的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
8.对加工利用进口、主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核发。
9.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10.负责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工作。
11.办理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按分工办理与本处职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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