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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处 长  李慎武
副处长  符 红
 
1、指导全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2、负责局系统机构改革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及报批工作。
3、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具体组织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承办公务员考试录用、年度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惩等具体工作。
4、负责机关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考察、培养、任免公示工作。
5、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6、组织编制局系统人才预测,吸收录用干部和招聘职工计划;负责干部、工人的调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生的录用和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
7、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办理干部、工人的调资、转正定级、保险福利工作。
8、负责局职称改革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全省环保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局系统环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做好职称改革工作。
9、负责因公出国、探亲旅游出境人员的政审手续,组织选派人员出国进修、培训、访问、留学,并办理有关手续。
10、负责科技干部管理,组织落实侨务、统战、宗教政策。
11、负责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和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12、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3、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4、负责局系统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15、负责抽调外出执行省委、省政府工作任务人员和下放、扶贫、挂职锻炼人员的组织协调和考察工作。
16、负责向国家推荐全国环保先进单位、个人的工作。
17、联系、指导省环境保护学校的工作。
1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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