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处

处 长  田 钢
副处长  谭正华
 
1.执行国家和省的核事故应急和预防以及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2.制定和执行核事故应急和预防以及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方案。
4.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
5.编制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核事故场外应急计划。
6.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和有关市的应急准备工作。
7.参与和组织核事故应急、预防设施设备的验收。
8.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应急及预防方面的纠纷。
9.协助或组织民用核设施核事故、辐射事故处理,组织放射源丢失事故追查、协调工作。
10.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组织全省应急骨干的培训,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发布工作。
12.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和检查方案的落实。
13.审核设立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
14.对全省民用核设施进行调查、登记立档,并对重要的民用核设施建立核安全及生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15.对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报告提出意见。
16.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在水进行放射性实验的批准。
17.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18.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及铀(钍)矿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9.会审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参与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20.负责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审批管理;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21.负责辐射环境建设项目的运行监督及退役管理。
22.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
23.负责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24.办理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按分工办理与本处职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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