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环境效益,从今年8月1日起,《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88座,处理能力669万吨/日,位居全国第一。然而,当前,省内的污水厂建设、运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规划欠缺、管网建设滞后、运行不够规范等。这不仅造成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功能难以正常发挥,也使当前关于污水处理厂本身造成的污染投诉越来越多。
《办法》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安装pH、COD(或TOC)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联网。为防止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