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了今年第5号公告,公布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以下简称国Ⅲ标准)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机动车产品。这是国家发布的首批通过国Ⅲ型式核准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
国Ⅲ标准主要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GB17691-2005)等标准中的第Ⅲ阶段要求,控制水平相当于欧洲第三阶段的控制要求。
国Ⅲ标准在全国的实施时间为,轻型车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重型车(机)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等按国Ⅲ标准执行。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实施的是国Ⅱ标准。
型式核准是对新车(机)型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核准,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北京市于去年12月30日提前实施部分国Ⅲ标准,因此国家环保总局于去年年底开始受理达到国Ⅲ标准型式核准的申请,并将核准情况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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