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
220kV北郊至麒麟送电工程环境影响
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220kV北郊至麒麟送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及广州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收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
二、该项目线路从500千伏北郊站始,经过白云区蚌湖镇、太和镇、石湖、金盘岭、京溪、元岗、沙河,止于220千伏麒麟变电站,线路全长29.6km。建设规模为:改造原单回220kV黄北线为同塔双回220kV,长约18.8公里;新建同塔三回220kV交流输电线路,长4.8km;改造原双回110kV茶山至燕塘线为同塔四回(金盘岭至市区,三回220kV,单回110kV),长约6.0公里。
三、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采用V型悬垂串减少走廊宽度,采用窄基铁塔、优化基础减少塔基占地面积。采用直立高塔,同塔多回路的方法提高线路走廊的效率。
(二)在保证线路安全的条件下,为确保线路走廊附近居民的安全,建设单位须采用高塔设计,220kV线路尽量高过邻近楼房的天面,110kV线路最大弧垂对地距离在15米以上,缩短档距,减少弧垂,控制风偏。
(三)在线路两旁或下面悬挂屏蔽线降低线路产生的电磁感应和无线电干扰的水平。
(四)须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对线路路径进一步优化,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减轻对沿线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对于临近线路一侧楼房的电磁场强度超过国家《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限值标准的住宅楼,特别是犀牛角村A栋、犀牛角村C栋、麒麟新村临线一侧的楼房不宜居住,须采取搬迁安置等措施妥善解决。
(五)切实落实各项高压电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输变电系统的护栏、标识和警示牌等措施,避免闲人进入输变电系统安全防护距离内,以保障居民安全。
在落实上述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条件下,你公司申报的220kV北郊至麒麟双回架空送电工程从环境保护角度才是可行的。
四、线路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手段,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时间,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间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的要求,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做好线路施工通道和临时施工占用地的生态恢复工作,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二)严格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值、《高压交流架空输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等有关规定,项目运行过程电场强度不得大于4000V/m、磁场强度不得大于0.1mT、无线电干扰水平不得大于53dB(μV/m)。
五、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情况及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或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或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配套的环保设施须经我局检查同意,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规定限期内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环保局负责。
附件:关于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报告书 审批 函
抄送:广东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环保局,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省环境技术中心、省环境监察总队。
附件
关于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我局于2005年7月21日举行了广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220kV北郊至麒麟送电工程环境许可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有:申请人:广东省广电集团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利害关系人:白天鹅房地产开发公司,南方医科大学,白天鹅花园居民黎春华、余克强、杨锐,南方医科大学东院小区居民卢晓翠、姚景全、万成松;以及我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等。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人员就该工程环境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现就听证会的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利害关系人提出该项目的建设应遵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审查人员认为该意见中肯,予以考虑,并在对该项目的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周围居民的环境权益。
二、关于应否受理电力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问题。利害关系人认为,广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未经许可开始建设是违法的,不应准予补办手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有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因此,省环保局给予其补办手续是合法的。故对利害关系人这一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线路建设方式问题。利害关系人表示支持该输电工程,但要求将线路由架空方式改为入地敷设方式。线路采用架空方式还是入地敷设方式,决定权不在环保部门,应由综合管理部门和企业决定。
四、关于电磁感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利害关系人担忧电磁污染损害健康,并提供了有关电磁与人体健康方面的研究报道、文章。这属于科学领域研究的范畴,目前国际、国内医学界尚无明确的定论。我局在对北麒送电工程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审批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故无法采纳。
五、关于环评报告书存在的问题:
1、类比监测的方法与仪器问题:本项目的环评测量符合《工频电场测量》(GB/T12720-91)、《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的规定。
2、本项目环评中的类比测量是依据《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关于模拟类比测量的规定进行的,利用类似本项目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容量、架线形式对已运行送电线路进行电磁辐射强度和分布的实际测量,用于对本项目建成后电磁环境定量影响的预测。类比测量时的工况只是本建设项目今后实际运行中的一种可能的状况,其电流量与设计的最大值有差别是正常的。现场测量的类比数据与环评报告书中的数据无出入。
3、环评报告书负责理论计算的人员是本环评报告编制人员中的主编人员,为了做到计算结果科学、可靠,把好质量关,环评报告编制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对理论计算的结果进行了反复复核和审查,确定了报告书理论计算结果无误。这也是从事科学工作的做法,并不违反国家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评单位对理论计算结果、环评结论负责。
4、环评报告书将220kV北郊至麒麟送电工程架空线沿途所经过的村庄、居民小区、学校等作为环境敏感点,主要保护目标是金盘岭至麒麟变电站高压线输电线路走廊两侧30米内的居民。其评价范围、环境敏感点的描述较为准确,并对其提出了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5、关于对视觉污染、心理障碍、景观影响等评价问题,由于目前对视觉污染、心理障碍、景观影响尚无完善的评价标准,因此,报告书对此已有所描述但没有展开进行评价。
六、关于公众调查问题: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对沿线居民进行了调查,2005年4月5日召开了该项目居民协调会,5月17日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6月27日广州市政府召开了现场宣传说明会,7月21日,我局依法举行该项目行政许可听证会。此次环评的公众参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及《广东省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七、环评单位广东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与我局不存在利益关系。
根据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广东省环境监测辐射研究中心属于广东省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法人单位,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核拨。承担环评报告书编制任务的省环境辐射研究中心,其环评资质不是由我局颁发的,其承担该项目环评工作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与我局无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