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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普查有关问题
1. 一般工业源使用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如何填报普查表?
答: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一般工业源填报普查简表(G203表、G204表)中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使用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时,对照《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四同组合”(产品、原料、生产工艺、规模)条件,以及废水(或废气)处理工艺,选用相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取值。具体核算过程参照工业源普查详表中“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测算参照G105-1表、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测算参照G109-1表;废水污染产生、排放量核算结果填报在G203表,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结果填报在G204表。
一般工业源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按照G105-1表、G109-1表复制(可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http://cpsc.sepa.gov.cn/下载),按照上述要求填报有关指标、核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并作为普查对象应提供的基础资料报所在区县普查机构;区县普查机构应将普查对象报送的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归档保存,以备核查和数据审核抽查;但一般工业源的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不录入普查数据库。
2. 关于增加代码的问题:1、生产工艺废气吸收水、烟气水膜除尘水如何填报(G103废水类型、代码)?2、工业详表G107表电窑炉的能源种类及代码如何填报?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中有“锅炉”如何填?
答:1、类型填报废气处理废水,代码9000;2、“能源种类”填写“电力”代码为600,计量单位“万千瓦时”;3、复印工业污染源G106(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填报相应信息。
3. 有关普查表及指标解释说明的重要更正
一、工业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中,能源参考折标系数中的热力折标系数“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单位有误,应为“0.03412吨标准煤/百万千焦”或“0.03412千克准煤/百万焦耳(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二、锅炉类型代码表中,部分锅炉额定出力划分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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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锅炉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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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电厂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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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
≤1400MW(≤2000t/h)燃煤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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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45.5MW(≤65t/h)燃油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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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
≤45.5MW(≤65t/h)燃气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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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设备(主要是机组和直燃机组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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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07 |
≤300MW燃油发电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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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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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锅炉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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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电厂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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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 |
≥1400MW(≥2000t/h)燃煤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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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45.5MW(≥65t/h)燃油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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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
≥45.5MW(≥65t/h)燃气发电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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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设备(主要是机组和直燃机组两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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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07 |
≥300MW燃油发电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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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导热油炉怎么填报普查表?
答:导热油炉填报G106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按照所使用的燃料不同,燃煤导热油炉、燃油导热油炉(轻油、重油)、燃气导热油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导热油炉(木材、砂光粉)和使用其它燃料(如渣油、炼厂气等)的导热油炉的锅炉类型代码分别为B01、B11、B21、B31和B41。
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时,按照使用的燃料类型,参照《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取值填报。
5. 工业源清查表中,是否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如何确定,应该有相关详细说明或名录,比如哪些行业有排放,否则普查员如何判定?
答:按目前已有资料,无法根据行业类别判定有无重金属、危废、放射性物质产生;有无重金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废物名录)应询问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来确定。
6. 部分小型的产业活动单位,未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无法确定其注册类型,则相关信息该如何填报?
答:此项必填。当地普查办根据企业资金的实际情况,按照技术规定及普查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予以确定。
7. 有不少偏远地区的小型企业没有注册就在生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无法填写,怎么处理?
答:注册类型:乡镇企业填报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填报私营企业。
组织结构代码:按填报说明规定的规则,由区县普查机构赋予临时代码。
8. 如果只有生活污水的工业企业,要不要算其排污量?
答:如果企业只有生活污水,则不统计排污量;如果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混排,则应该统计其排污量。
9. 根据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要求,对工业企业的污染调查主要涉及工业废水(及混合排放的生活污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污染排放情况调查。 但从我省目前对清查结果的汇总、核查情况来看,有一定数量的小型企业(作坊,如部分竹制扫帚制作、无纺布制作等),除有少量的生活污水、噪声污染产生外,无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产生,对于此类企业,是否还要普查?
答:没有污染物产生、排放,相应的普查表可不填,其他表格按规定填报。但必须纳入一般工业源普查。
10.普查对象废水全部回用,是否要用产排污系数计算?
答:要核算产生量;如果核实确定无排放,则不计算排放量。
11.在普查中,对于集中在一个院内有多家企业,各自独立,但排污设施(主要是水处理方面的)共用一个,由原来的大企业(现已破产或仍在生产或未破产自己也不生产靠收取院内企业管理及其他费用生存)进行管理,这种情况各企业表应该怎么填,大企业表该怎么处理?
答:污水处理设施由原来的大企业填报,其他企业分别填报,废水处理按委托其他企业处理填报。若原来的大企业破产、无法找到责任人,则由地方普查办提交其中一家最大的企业填报废水处理设施情况。
12.一个污水处理系统中,同时存在生物、物理、化学等几种处理方法,如何填写处理方法和代码?
答:从组合工艺处理法查找相关分类,其对照分类仍不能确定的,则填写代码5000。
13.这次普查农村的小磨坊是否列入普查对象(象磨面的、油坊)?
答:家庭作坊式的不在普查范围内。
14.G104表废水实际处理量分两部分,即“处理本单位的量”和“处理外单位的量”,而G203表只有“实际处理量”一项,如果该单位也处理外单位的污水,是否应该填处理本单位污水量和处理外单位污水量之和?
答:G203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规定:如果该单位也处理外单位的污水,填报处理本单位污水量和处理外单位污水量之和。
15.G110表中工业固废“处置”是否应该包括委托垃圾填埋场处置?我觉得应该包括。但是在“处置方式代码”一栏中,根本不能看出是不是委托垃圾填埋场处置,这样的话,在集中源统计垃圾填埋场处理量时,就有可能重复算或者少算了这一部分的量,即是软件也无法确定。
答:工业固废委托工业固废处理场(厂)填埋处置的属于处置。但按有关规定,工业固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如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按倾倒-丢弃填报。
16.G110表中工业固废如果是外售处理,属于那种处理方式?是否属于“综合利用”,如果属于,应填其中的具体哪一类?
答:属于“综合利用”,具体利用方式不详的可以选“其他”。
如果有偿委托外单位处置或贮存的,则按接收委托单位的具体处置或贮存方式填报。
17.G110表中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或“处置量”都包括委托给外单位的量,而“贮存量”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括委托给外单位贮存的量?
答:包括
18.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表,比方说计算滴滴涕的使用量,其物质形态有干粉也有乳剂,其量该如何计算?是否可以直接相加?
答:按折纯量统计。
19.弹棉花的企业属于其他日用杂品的制造,废品收购企业属于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均属工业企业,若作为一般工业源进行普查,则能填写的项目很少,且基本上企业规模均不大,请问是否有必要进行普查?
答:弹棉花属于个体加工业,不纳入普查;废品收购属于商业,不纳入普查;对废品进行处理加工的企业应纳入普查。
20.C13(1392)豆制品制造、C31(3133)建筑用石加工在我省各区、县数量非常大,但均属个体作坊式生产,生产规模较小,能否不普查或纳入一般源普查,只填简表?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以下活动不列入个体工业经营单位的统计范围:
1.农民家庭以从事农业为主,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工业生产活动或其它生产活动,如竹藤棕草编织、毛衣、手套、塑料提蓝编织、挑花、刺绣、抽纱、刷纸等,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
2农村中一些从事流动性上门干活的工匠,如木匠、蔑匠、弹花、缝纫、油漆匠等,还有从事流动性的服务作业,如走街串巷、逢场赶集、赶会的屠宰户及临时性的豆制品加工等。
根据以上原则,认定以家庭经营为主的 “属个体作坊式”不属于工业源;进行了工商登记,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应作为工业源纳入普查。
21.对于糖厂、淀粉厂、酒精厂等季节性生产的企业,由于生产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4月只能在2007年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各监测1次。根据全国污染物普查办制定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应在2007年内每季度监测1次,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设施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生产期间生产时段集中在一个季度内的,只需监测一次,生产时段跨两个季度以上的,每季度监测一次;未生产的季度可不监测。2007年监测二次的企业,在2008年2月底前再进行一次监测,对该类企业保证进行三次监测,监测数据作为普查填报数据。
22.按规定,纺织业属于重点调查的行业,但我们县有很多家织布厂,只从事来料加工,以销定产。所用设备也只是一般的民用织布机,无废气和废水排放,仅有的污染只是噪声,又不在这次普查范围。属于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的纸箱生产企业情况与之相同。请问专家,这样的企业是列入重点源还是一般源?
答:按照《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规定》中纺织业(C17)只有: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毛纺织(1722)、麻纺织(1730)、丝印染精加工(1743)、无纺布制造(1757)、毛条加工(1721)、毛染整精加工(1723)、缫丝加工(1741)、毛制品制造(1752)、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普查。
关于“织布厂”、“民用织布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棉、化纤纺织加工(1711),即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织布,以及用于织布和缝纫的线的生产活动”或者“棉及化纤制品制造(1751)”这样的污染源属于一般源进行普查。
按照《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技术规定》中造纸及纸制品业(C22)有:纸浆制造(2210)、手工纸制造(2222)、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都属于重点污染源,所以纸箱生产企业属于“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应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普查。但是,无印刷工艺,仅是简单作型、晾晒的纸箱生产企业可作为一般源。
2、废气流量是用风机的量×时间算,还是监测的标干流量×时间来算?什么情况下才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
答:1、监测的标干流量×时间。
2、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在没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在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两者要进行比较。
23.在普查软件中,有企业用水量必须大于等于排水量的逻辑检验关系,但有一部分的企业(例如油脂加工厂),其原材料中水的含量就比较高,在生产过程中这部分水被从产品中分离出来,作为废水处理后排放,导致废水排放量大于企业用水总量。
答:软件中已经修正了。实际普查时,应根据原料使用量、含水量对全厂的水平衡进行审核。
24.工业企业中生活采暖锅炉纳入工业源普查,还是生活源普查?
答:企业相对集中的居民区、非生产性的企业单位办公区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供暖锅炉、热水锅炉纳入生活源普查范围。
工业企业中厂区内的所有锅炉纳入工业源普查范围。
如果工业企业已经停产或关闭,但厂区内的锅炉还在运行,仅用于居民区生活采暖,则纳入生活源普查。
25.集中供热单位是填报独立燃烧设施普查表,还是一般工业源普查表?
答:填报工业源详表。
26.供电站、变电所是否在普查范围内?
答:供电站、变电所属于4420电力供应,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普查对象列入本次普查,填报工业源简表;若无,则不在本次普查范围。
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普查对象:
(1)电容器:在1974年前生产、型号中“第二个字母是L的电容器均为调查对象,型号举例:YL10.5-30-1;RLST0.5-90-2.5;CL1-20-1。
(2)变压器:1980年前进口的变压器。
27.水电站是否在普查范围内?
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不论有无污染物排放都在本次普查范围。
水电站要进行普查,填报工业源简表。重点在含有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
(1)电容器:在1974年前生产、型号中“第二个字母是L的电容器均为调查对象,型号举例:YL10.5-30-1;RLST0.5-90-2.5;CL1-20-1。
(2)变压器:1980年前进口的变压器。
28.关于轧花(棉花去籽)、茶叶烘干等是否纳入普查。
答:对于轧花(棉花去籽)、茶叶烘干等企业,如果仅是农村农民个体经营或不雇工经营的,对收获的棉花进行棉花去籽,或茶叶烘干以及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初加工活动,属于家庭作坊式农产品初加工服务(0512),不纳入普查。但轧花厂、茶叶烘干厂等企业进行生产的,应纳入普查。
29.活性炭生产、电解锰企业的行业类别如何归类?
答:活性炭生产的行业类别归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5大类),行业类别名称为:活性炭制造;行业类别代码为:2540。
电解锰归入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2大类),行业类别名称为:锰冶炼;行业类别代码为:3250。
30.监督监测数据一般都没有流量一项,那用这些数据怎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在没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污染物排放量;在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两者要进行比较。
31.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那是不是在表中的“额定出力”栏就为空?
答:根据燃料消耗、蒸汽/热水供应负荷等核定一个额定出力。
32.在技术规定中:“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中相对误差的含义是什么?请给出计算公式。
答:A=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量
B=实际监测法产(排)污量
相对误差%= ×100% 或 相对误差%= ×100%
33.如果一个企业污染物总量核算方法所采用的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均符合技术规定相关要求,比如G109表,是否数据来源处填两行?如果只填一行,根据核算方法,“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有的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所得到的数据,有的应采用实际监测法所得到的数据,是否各类污染物根据自身情况,各填各的数据来源?
答: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有规范监测数据的,要同时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法,分别核算产排污量,再按照普查技术规定,核定其中一中方法的产排污量,填报G109表。G109只填报一行。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这里取大数的规定指:对于废水中的污染物按COD、废气中的污染物按SO2(若无SO2产生和排放的情况按粉尘),取排放量大的核算方法的核算量。
34.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如何划分普查对象的分类
答:专业汽车整车维修厂或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纳入工业源普查(行业类别:汽车修理;行业类别代码:3726)。
有资质的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以及未获得汽车维修资质的汽车修理、维护、装饰的修理部(点),符合生活源中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洗车业)普查对象规模要求的(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20平方米),纳入生活源普查。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的划分与资质认得,依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2004)。
35.按国家要求,本次普查水膜除尘不作为脱硫设施,但实际上有一定的脱硫效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一样,如何处理。相同的道理,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废水污染物经过化粪池后,浓度会发生变化,其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同。从理论上说,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应相同,请问上述问题如何解决?
答:工业源普查表填报说明规定:水膜除尘不计入脱硫设施,也就是说在填报污染处理设施普查表时,水膜除尘不按脱硫设施填报。在产、排污系数测算中已包括水膜除尘脱硫能力的影响,请对照系数手册中末端治理工艺选用相应的排污系数,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并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
同样的,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条件、填报污染处理设施,其对污染排放量的影响,在系数测算中也已包括。
36.一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如何填报排口浓度?家企业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设施预处理后,达到纳管标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环境水体中。在该种情况下,这家企业与污水处理厂是委托处理关系。在填报G105-2表时,若填报的污染物浓度进口、排口浓度为企业内部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浓度,则G105表核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只是企业废水进入污水处理厂之前的污染物量,而该企业最终进入环境水体中的污染物量无法统计。
答:填报该企业厂内处理设施预处理的进、出水浓度,即满足纳管标准要求的实际排口浓度。最终核算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时会扣除污水处理厂的去除量。
37.小煤矿采掘矿井废水没有监测数据,无法判定是否达标,废水排放量如何填报(规定要求达标排放的矿井水不计入排放量)?
答: 小煤矿采掘矿井废水没有监测数据,如果有处理设施且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可视为达标排放的矿井废水,不计入废水排放总量;无处理设施、或有处理设施但无完整的运行记录的,按不达标排放,计入废水排放总量。
38.重庆民丰农化厂区堆放铬渣(已污染对方厂及厂区土地),生活污水经厂区排放(单独排放口)且六价铬超标,该部分生活污水是否计入工业废水或计入废水排放总量?
答:根据电话中提供情况分析,可能是铬渣场土地污染渗入排水管道,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混合排放(厂方声言没有混合排放),按照普查的有关规定,该部分生活污水不计入工厂废水排放总量。
39.工业锅炉如何选用产排污系数、填报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测算表?
答:工业源使用产排污系数手册核算锅炉产排污量时,不论普查对象属于哪个行业类别(火力发电行业除外),均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十分册“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包括工业锅炉)”,对照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燃烧方式等“四同”条件,查找相应的产排污系数,核算锅炉废气污染物产生、排放量,并填报G109-1表。其中:产品名称填报:蒸汽、热水或其他;原料名称:填报锅炉使用的燃料种类名称,如烟煤、无烟煤、褐煤、轻油、天然气等;工艺名称:按照锅炉燃烧方式填报,如煤粉炉、抛煤机炉、层燃炉、循环流化床炉等。
40.锅炉运行时间是指燃烧时间还是包括保温时间。
答:如果锅炉保温时间是指没有加入燃料,不运行工作,只是维持火种便于下一次锅炉燃烧运行的时间,则不算运行时间,即运行时间指燃烧时间。
41.新疆有些企业在厂区内采用干化池蒸发,是否算废水排放?
答:如果干化池有严格防渗措施,对地下水不产生影响的,可以按不外排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的坑(塘),则这些储存水都算外排。
42.工业源普查详表中G106表(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中,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否都得填报,如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因为在指标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只填工业锅炉,所以我的理解是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在G106表中都得填报,但G109-1只填工业锅炉。理解是否正确?
答::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都得填报,包括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填报在G106表和G109-1表。
43.重油的折标系数?
答:可以参照原油折标系数,1.4286。
44.化工的工艺废气入炉燃烧,处理设施如何填报?
答:处理设施填报燃烧该工艺气体的设施。
45.对于规定了小数点后位数的指标,如果实际数值小于规定的小数点后位数,是否就不必填报?
答:填报,软件已经修订。
46.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所(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如何填报?
答:临时贮存的固废量计入贮存量;贮存场所容量则不计入。
47.G110表中固体废物贮存场容量单位立方米,如果露天存放,高度如何算?
答:【贮存场所容量】指普查对象用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设计建设的总容量,按照普查对象的设计容量填报。
48.产排污系数手册中说明,有118个行业小类由于产量少、无产品产生、污染少或无普查污染物指标等,不需做产排污系数,该类企业往往由于规模小等原因,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请问这些企业污染物产排量是否全部以物料衡算法核算?
答:可采用历史数据,包括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等。没有历史数据的情况下,用物料衡算或对企业进行监测。
49.部分小企业使用煤的进货渠道复杂,来源不清,如何确定煤的含硫率和灰份,对此类用煤可否根据当地情况统一填报口径?
答:对于部分小企业和生活源不能提供燃料(煤、油)的准确来源途径等,其燃料含硫量等信息按普查办或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平均值填报。
50.本次污染源普查有“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内容,按照教材P91表2.9-25《工业用电磁设备及可能涉及单位》说,高频焊接设备为普查对象,但是如何从设备铭牌上识别出设备的频率和功率那?也就是说,如何识别设备铭牌,铭牌上的字母、数字、符号等是什么含义?
答:部分高频焊接设备上铭牌没有频率和功率的信息,主要是一些电磁辐射的专业信息,可以通过询问普查对象得到高频焊接设备使用说明书,或者记录设备型号后,网上能够查到。
51.集中处理设施只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放量?
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中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测算污染物的纳入量和排放量(污水处理厂污泥可通过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52.请问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物、污泥的产排量是否计入地区产排总量?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电镀等行业有表面处理废物(污泥)产生和排放,同样,工业集中污水厂(电镀工业)也有污泥产生,如两者都计入地区危险废物产排量,势必会造成重复统计,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不会重复统计。软件汇总处理时会扣除集中式污水厂的量。
53.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的使用培训中曾提到了农副食品加工业,其中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棉籽油加工,在我们新疆建设兵团农业以棉花为主,所以棉籽油加工企业较多,当前我们在普查中以什么样的产排系数去核算。在学习期间曾向老师提问,老师说当时没有研究棉籽油,因为棉籽油加工在全国规模较少,但在我们建设兵团大量存在。其二,我们这里的轧花厂和棉短绒加工企业较多,排放污染物为粉尘,但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未涉及这两类,由于这两类属于无组织排放,在39个普查行业未列入是否纳入普查?
答:关于棉籽油加工产排系数,建议新疆建设兵团考虑提交经验系数,由国家普查办认可。轧花及棉短绒加工无组织排放可不调查,但企业应纳入普查。
54.培训教材中表2.4-1“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普查指标”中,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多个行业的普查指标中均包含了动植物油指标,但在普查表格和产排污系数手册中均不涉及此项,请问是否由各地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安排调查(掌握),数据不需上报国家。
答: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有关排放标准中对油类控制指标,采用“动植物油”名称,普查表中可填报“石油类”项中。
55.如果普查对象生产的产品找不到相应的产排污系数,或者生产的产品在产排污系数手册中能找到但是生产工艺对应不上,该如何适用产排污系数?
答:可根据原料和工艺类比相似或接近的系数。找不到的产排污系数,就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计算。
56.一般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多为间歇运行,生产运行时,治污设施运行,或者储存污水的池子满了,开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完停机,所以,在日常监督监测时,仅对处理过的污水是否达标排放进行监测,而没有流量数据,对此G105-2的“废水流量(立方米/时)”如何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如何用监测值计算?
答:无流量监测数据的,G105-2中废水流量可不填。但其它普查表中废水产生量、排放量,企业应核算填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57.企业自建的沉淀池(大水坑)由于没有相关资料,处理能力如何填写?污水进入、流出沉淀池的滞留时间短,又没有监测数据,处理效率任何填写?
答:没有数据就不填写。停留时间短的沉淀水坑不作为污水处理装置。
58.坐落在不同地点的同一公司名称或同一法人代表的多处集中供热单位需要填报几份普查表?
答:有几处填几份。
59.1、工业详表G112电磁辐射表,铸造行业用中频电炉(频率大于500HZ,功率大于5KW)符合填报要求,却无相应设备代码。填报说明只有高频炉代码。
答:中频、高频没有严格界限,铸造行业用中频电炉可以按照高频炉填报。
60.在我市的有屠宰坊,家具制造加工,醋坊,酒作坊,榨油作坊等较小规模个体,是否纳如普查?规模的大小怎么样来界定?
答:规模的大小由当地普查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庭作坊不纳入普查。
61.企业部分污水进入高压反渗透膜(系统)处理,处理后部分污水进入多效蒸发系统进行蒸发处理,多效蒸发系统处理方法及代码如何填,这样的联合处理系统处理效率、处理量如何填。
答:多效蒸发系统处理方法及代码可以填“其它”“5600” ;联合处理系统填写总处理效率、总处理量。
62.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也在G110表(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中核算?
答:危险废物填报G111表。但机械加工产生的废机油/乳化液年产量小于15公斤,且无其它危险废物产生的,可将此类废机油/乳化液的量填报在G110表中“其它”固废中。
63.G107表中,炭素行业使用的电煅炉、普煅炉的窑炉类别是否属煅烧炉?活性炭行业的转炉炉窑类别和代码怎么填写?
答:属熔煅烧炉(代码100),活性炭行业的转炉炉窑按其他热处理炉、代码054填写。
64.生物质能含硫份、灰分、热值等的计算1、生物质能的含硫、灰份如何计算?
2、污水处理中污泥热值(10.98-11.91MJ/公斤30MJ/公斤),掺和在煤中,煤泥热值如何计算?3、生物质燃烧产生的固废计算否?
答:1、有数据的填报(或类比本地区其他单位的含硫量、灰份填报),确定没有的,不填报。2、质量加权平均计算。3、计入固废产生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