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污普办〔2008〕40号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为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全面推进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我办拟定了《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于2008年6月9 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办。
附件: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树杰 020-85516473,传真:020-85516473
电子邮箱:gdpcb@gdepb.gov.cn
主题词:环保 普查 评比 征求意见 函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普查办。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5月29日印发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
与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表彰在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表彰目的和原则
目的:充分调动普查工作积极性,促进普查工作质量的提高,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普查经验,圆满完成全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任务。
原则:依据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组织动员、经费落实、信息交流、数据质量控制、档案管理、总结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本着实事求是、客观科学、严格公正的原则进行评比。
工作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评选标准或在工作中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的集体和个人,不得参与评选。
二、评选类别、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类别。
本次评选设先进单位特等奖、先进单位一等奖、先进单位二等奖与先进个人4个类别。
(二)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从省辖区内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中进行评选。
先进个人从省辖区内参与普查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和处理员等)中评选。
(三)名额分配。
根据普查工作的质和量,兼顾参加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个人,确定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分配名额。省普查办从地级市普查办与省直有关单位中评选先进单位特等奖6个,先进单位一等奖10个,先进单位二等奖16个,地级市普查办推荐县(市、区)或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配名额详见附表二。
三、评比办法
(一)本次评比表彰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由下往上逐级评比,由上往下逐级表彰的方式。获得国家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单位或个人不参加省级评比。
(二)先进个人由地级以上市普查机构或省直有关单位初审后,报省普查办评定。
(三)省直有关单位和地级市普查办的先进单位由省普查办直接评选,各地级以上市普查有关单位及县(市、区)或镇的普查办先进单位由地级市普查办推荐到省普查办参加评选。
(四)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依照本办法开展评比推荐活动。地级市普查办要对辖区各县(市、区)或镇普查办进行评比打分,按排名顺序上报省普查办,并按省污染源普查办分配的名额,推荐参加污染源普查国家与省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名单。拟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在当地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并且无重大疑义。
(五)省普查办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省级有关单位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资料进行审核与评比,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国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推荐参加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国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名单,评选出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荐的国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
四、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先进单位。
1、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先进单位评比以组织准备、经费落实、宣传、信息报送、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及总结验收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总数高低选拔,满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2、各有关单位先进单位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单位领导重视,较好配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本职任务;二是积极协调本系统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安排,组织好下级单位的各项工作,在污染源普查中具有超前意识和争先的表现;三是在污染源普查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
(二)先进个人。
1、对普查工作有高度热情,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吃苦耐劳,深入普查现场,没有无故缺席情况;
2、刻苦钻研并熟练掌握普查业务知识,严格贯彻普查方案、各项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普查路线;
3、具有开拓精神,能抓住各个关键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向普查对象宣传普查知识,主动发表介绍普查工作的文章;
4、及时发现错误数据,并积极核查改正,抽查、验收的各种差错率小于5‰;
5、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开展普查,敢于同一切弄虚作假等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行为作斗争。
五、评比时间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评比时间。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工作,以国家评比的时间安排为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材料报送要求。
1、地级市普查办负责填写《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参评单位呈报一览表》、《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计分表》、《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推荐表》、《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和《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表格式),并提供相关典型材料。
2、各种表格可用电脑打印也可用钢笔填写,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分别以文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同时报送省污染源普查办。
六、表彰办法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将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向获得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七、其他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办法,由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广东省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先进单位评比计分表
2.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名额表
3.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参评单位呈报一览表
4.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计分表
5.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单位推荐表
6.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呈报一览表
7.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个人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