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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污普办函(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组成质量核查组,于2008年6月初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质量核查,为期15天左右。为此,需从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协助开展核查工作。 各地抽调的核查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精通污染源普查各项业务;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原则上应从省级及地(市)级环保、农业部门,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业务骨干中选调。抽调人员参加核查工作期间的差旅费用由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承担。 请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三名人员(其中一名从事农业源普查)并于2008年5月25日前将名单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抽调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请予支持。 联系人:马晓溪、张珺、叶琛 联系电话:010-84665166、010-84665172、010-84665160 传真:010-84665183 电子邮箱:mxxriver@126.com 附件:抽调协助进行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质量核查人员名单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普查 抽调人员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农林渔业)、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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