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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和生活源普查表填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08-05-22 文章作者: 普查办 文章来源:
 

                                                                                                                                      国污普办〔2008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全军环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指导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生活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手册》(以下简称《系数手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系数手册》使用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仅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使用。环境统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方法按现行的方法和规定执行。
  
  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是实测大量样本得到的平均水平,不是每个普查对象严格意义上的实际排放量。但它能在一定样本数的基础上,较为客观反映各地、各类污染源总体上的排污状况。
  
  二、生活源普查表不需要填报污染物的量,仅需填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与污染物产排量相关的信息。由各级普查机构利用国家统一制发污染源普查数据软件,使用《系数手册》中各类产排污系数自动计算出生活源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涵盖了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城镇居民生活四类普查对象。独立燃烧设施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在国家统一制发的污染源普查软件中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第十分册“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包括工业锅炉)的系数自动计算生成。机动车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核算系数手册另行下发。
  
  四、污水量的校核过程中,如按普查对象填报的用水量及硬件数量计算的日均硬件污水量(Wd),不在《系数手册》给出的污水排放系数中校核系数范围内,则首先应对普查对象填报的用水量、硬件等数据的调查、计量方法进行复核(如是否有自备井,水表是否失灵,与同区域同类型单位是否偏差很大等)。如果确认调查数据、计量方法无误,且能就数据偏离校核范围写明原因(如用户明显节约用水、区域性习惯等),则数据按入户调查数据填报。如果发现调查方法有误、计量不准或数据与同区域同类单位有较大误差、且找不到合理原因者,应按系数手册提供的核算系数计算填报,并注明调查数据有不明原因偏差,采用系数换算值。
  
  五、本次印发的《系数手册》,发送到各省级和地市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请各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即通知各地级(市、州、盟)污染源普查机构,请他们收到《系数手册》后,尽快发送给所辖区(市、县、旗)污染源普查机构。各区(县、旗、市)《系数手册》发放数量可依据其城镇生活源数量多少有所区别。
  
  《系数手册》电子版请登陆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http://cpsc.sepa.gov.cn/下载专区下载使用。
  
  六、S405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以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为单元普查。此表由普查机构填写。区、县(县级市)填写本级,包括县城所在的镇,不包括辖区内其他建制镇;其他建制镇单独填写。
  
  煤炭消费量、燃料油消费量、管道煤气消费量、天然气消费量、液化石油气消费量以及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等指标如果只有区、县(县级市)资料,没有建制镇资料的,可由区、县(县级市)资料按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进行折算;如果只有地级市(州、盟)资料,没有区、县(县级市)资料的,可由地级市(州、盟)资料按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进行折算。
  
  七、生活源普查表上所需填报的硫分、灰份数据,如果普查对象不能提供有关详细信息并准确界定硫分、灰份数值的,由区、县(县级市)普查机构按本地区域平均值进行填报,也可以参照本次下发的《系数手册》进行填报。

  ○○八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普查系数手册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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