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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能力提升在即
发布时间:2006-04-29 17:32:21    文章来源:
 

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来形容2005年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毫不为过。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曾指出,当前,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给保障环境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

这位负责人分析说,2005年以来相继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在此前出台的《国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的级别划分、上报程序、应对措施、责任追究等相应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要求,各省政府也相应制定了各省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413,国家环保总局宣布,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考核指标,增加了重大污染事故应急能力等考核内容。其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成了模范城市的基本条件,拥有一票否决权。

如何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正成为各方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安全严峻挑战环境应急

45,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各大水域化工石化项目进行的环境风险排查中期结果显示,中国各大水域的化工石化行业均存在较大的布局性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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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这种布局性的环境风险一旦形成,短期内无法解决,因为搬迁的各种成本太大,只能采取一些被动的补救措施。

而此次排查的结果同时显示,在这些项目存在布局性环境风险的同时,其相应的防范机制也存在明显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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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分析说,由于规划上的不科学,导致我国工业结构布局不合理,很多高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取水和排污的便利,或者基于其他的考虑设置在大江大河边,从而形成结构性环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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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纪文还指出,我国的环境立法大多侧重于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污染预防和治理,而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污染预防和控制问题,立法的规定严重不足。

环境应急能力亟需提升

其实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环境应急,一直都处于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高度关注的范围之内,并相应作出了一系列决策。1987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就出台了《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这是有关环境应急处理方面最早的专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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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自然环境状况、人口分布概况、应急的优势资源、应急的劣势资源等因素也是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同时应该予以考虑的。同时,企业的应急预案必须要符合当地整体的应急预案要求,当地的应急预案要符合上级政府颁布的应急预案的要求,并与相邻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相协调。

作为本次出台的《预案》核心内容之一,环境突发事件分级显得非常醒目。北京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汪劲博士认为,对事件进行分级之后,还涉及到信息公开的问题。

据了解,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因为信息披露的相关环节不到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成为总结这次事件的教训之一。

汪劲表示,一个好的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推动科学决策的形成。因此,他建议,在处理突发性环境事件时,要建立一个完备的预警机制,比如“在发生一般环境事件(IV级)的时候,就应该通告媒体等相关渠道,让公众知晓,这有利于监督和促进相关责任人处理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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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高发的态势下,常纪文教授提醒,除了相应急机制的建立,加快我国工业生产的结构调整,清理老工业布局规划,编制新的工业布局规划,也是提升环境应急能力需要着力的重要领域。

他山之石

在环境应急方面,国外也有先进经验可以借鉴。目前,很多国家都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纳入紧急状态应急的情形之列。

如因垃圾问题严重,2003521,意大利政府宣布南部城市拿波里进入环境紧急状态,采取了垃圾限制等应急措施。因大量化学物质泄露造成水源污染和饮用水断绝,巴西东南部米纳斯吉拉斯州乌贝拉巴市2003711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了定点供水等应急措施。

常纪文教授认为,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的法律,可以供我国在提升环境应急能力上参考。

……

专家还认为,国外的一些重大案例也值得研究。比如1986年位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一座叫做桑多兹的化工厂仓库失火,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沿河国家在短时间内召开了3次部长级会议,在1987年制订了“莱茵河行动计划”,联合开发了方便快捷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模型,定期检查沿河工厂设备安全情况等。经过流域各国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莱茵河的水质有了极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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