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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保局审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企业资质实施细则
(一)审批依据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4〕173号)、《CEPA补充协议五》。
(二)申请条件
1、在我省开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港澳环保服务提供者。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3、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A4纸,文本文件一份)
2、附件材料(A4纸,按下列资料顺序装订,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4)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场所证明(实验室的设备,可分析的项目,附设备照片);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材料,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的设施运行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9)首次申请的只能申请临时资质。
(10)临时证书期满申请转正的单位,提交临时证书复印件、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以及运营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所有材料以中文报送。如原件复印件非中文的,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省环保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便民窗口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和审批意见的发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省环保局予以受理。
2、现场核查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或运营设施所在地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内容:
(1)申请单位现场:①申请单位工作场所;②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职称、合同)、操作人员培训证明、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能力、监测人员学历或资格证明、规范化管理制度等。
(2)运营设施现场:①运营合同原件;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③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④日常运行状况纪录原件,包括:设施运营状况纪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纪录,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⑤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和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⑦委托方意见原件。
3、审批
省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
审核决定在省环保局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内容包括批准的名单、未批准的名单和原因。
公示期结束后,省环保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省环保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报环境部备案。
(五)广东省环保局颁发的运营证书参照环境保护部统一样式制作,编号为:粤环运营证XXX,盖广东省环保局公章。在广东省内使用有效。
(六)相关文书
相关文件和申请表可以在国家环保部(www.zhb.gov.cn)、广东省环保局(www.gdepb.gov.cn)网站上查阅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