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年来,公众正在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环保力量。而公众参与环保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将越来越成为推动国家环境政策科学化的重要力量。然而,诉求渠道能否相应随之拓宽呢?
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后的渠道诉求
7月27日,距完成“十五”规划不到6个月的时候,共有412余万公众参与的《中国公众对编制国家“十一五”环境规划意见建议书》完成并公布。
据举办方中华环保联合会透露,举办这次活动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从而充分体现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民主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这也是我国环保领域首次大规模的‘政府开门办规划’。”
与“首次大规模‘政府开门办规划’”相对应的是,400多万公众以不同形式表达对编制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的意见和建议,这在我国也是史无前例的。社会公众对国家环境政策、规划关注的热情,由此可见一斑。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汪冬青表示,目前这份公众意见建议书已上报国务院,将会考虑把其中的内容吸纳到国家“十一五”(2006年至2010年)规划中。公众参与环保过程中的民意表达,将越来越成为推动国家环境政策科学化的重要力量。
公众参与,推动环保进程的传统力量
近十年来,公众正在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环保力量。在这段时间内,公众参与环保的行动在不同时期也表现在不同层面。最初的公众参与环保的行为一般都集中在对环境宣传教育的参与,如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不做破坏环境的事情等,“从我做起,爱护环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整体文明素质的提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也开始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内容。这里的监督,一方面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对环境执法所进行监督。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余谋昌研究员评价说,20多年来,人类的环境意识正从浅层向深层发展,从“限制性”功能向“创造性”功能发展,从限制污染行为向无污染行为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进程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媒体和民间环保组织,他们克服了公众以个人身份参与环保容易力量分散、专业知识缺乏等缺点,有组织性地集中反映了一批有强烈环境意识的人群的意见,同时发挥这种集体性的力量,不但发现,而且解决了一批严重的环境问题,还迅速唤起了社会对环境事务的关注和参与热情。
到现在,这种公众的反映正在渐渐影响政府决策,公众与环境决策部门正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对于公众参与环保所发挥的作用,著名环境法学家、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有一段非常精彩的阐述:“非政府非营利环境组织,以及作为个体存在和活动的、具有生态意识的自然人即生态人,具有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目的明确性、坚定性和一贯性,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为非政府,他不会因政治考虑或行政服从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非营利,他不会因经济利益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是生态人,他始终保持着人的天然本性即自然性和生态性,始终保持着与环境资源的天然联系与交流,因而最能自觉地表现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愿望,最能体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本能要求。”
公众参与的社会调节机制,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
公众参与环保,进而影响政府的环境决策,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实行环境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和21条中还对公众参与做出了具体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对此,国家环保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马小玲研究员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迄今,这是我国环境法律规定中对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最为完整的表述。” 她分析说,环境资源作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始终与人类社会伴随。所以,“环境权是伴随环境危机而产生的权利,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同时也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不能剥夺的实在人权。”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罗吉认为:“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切入点,要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气怎样,喝的水怎样,要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在影响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开工前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
在法律已经作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完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机制?马小玲分析认为,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有待公众环境权利的根本落实,公众能否顺利参与社会环境监督之中,取决于政府制度的安排。政府需要对公众环境权做出合理安排,把公众权利在环境制度框架上体现为公众与政府合作的体制。“只有公众的环境权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环境保护才有可能成为社会行为。”
在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环保的深度也在不断地拓伸。“公众参与及社会调节机制是环境管理的发展方向”。著名的环境科学专家曲格平这样认为。他分析说,环境管理的模式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过去光靠政府来管制,现在是通过公众参与,通过工商企业界的参与来共同实现环境和经济发展、社会相协调。“国家在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化、扩展公众参与、完善公民的民事行政诉讼方面,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曲格平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