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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迁移
发布时间:2003-08-26 11:17: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迁移

 

由于科学技术及经济的迅速发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日益增多。据估算世界上的危险废物约占工业废物的10-20%,化学工业的危险废物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危险废物的60%来自化学工业,其次是冶金工业约占10%,石油和煤炭加工占5%。由于各国工业结构的不同,危险废物所占工业废物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如日本为25%,加拿大为3%,我国则为510%。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危险废物是指除放射性废物以外,具有化学活性或毒性、爆炸性、腐蚀性或其它对动植物和环境有害特性的废物。

美国在资源保护与回收法中规定,所谓危险废物是指一种固体废物或几种混合物,按其数量、浓度,或其物理、化学、传染性可能造成或者导致死亡率上升,或者引起严重的难以治愈,或者致残、不能恢复性疾病增长的物质。而在日本危险废物则是指能危害人类健康的有关物质。

  (二)巴塞尔公约

近年来危险废物由一国向另一国转移的事件时有发生,危险废物及其它废物的越境迁移对人类和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危害,于1989年3月34个国家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的目标在于加强各国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迁移和处置方面的合作,促进其环境安全管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1、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

首先,所有国家都应禁止输入危险废物。

其次,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三,对于不可避免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并应尽量在产生地处置。须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起最有效的管理危险废物的能力。

第四,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危险废物产生国没有合适的处置设施时,才允许将危险废物出口到其它国家,并以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更为安全的方式处置。

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措施

为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公约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缔约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的出口;

第二,建立通知制度,即在酝酿进行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时,必须将有关危险废物的详细资料通过出口国主管部门预先通知进出口国和过境国的主管部门,以便有关主管部门对转移的风险进行评价。通知制度是公约的核心内容。

第三,只有在得到进口国和过境国主管部门书面答复同意后,才能允许开始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如果进口国没有能力对进口的危险废物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有责任拒绝危险废物的出口;

第五,缔约国不得允许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除非有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而且这些协定与公约的规定相符。

  (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对策

由于危险废物的越境涉及全球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等各国领域,因此,只有通过国际的协商合作才能予以较圆满的解决。

首先,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世界各国的环境意识。从已发生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事件看,除了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直接原因外,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环保意识不强,只顾眼前利益,亦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美国便准备向中国推销七十多万吨生活垃圾,这项谈判一直在中国沿海一带徘徊,从上海到宁波,又到丹山,居然引起许多人的积极响应,在每吨垃圾补贴15美元的基础上草签协议后,又在短短几个月内完成可行性报告提交有关部门论证,其速度之快,反映了一些人向往之切。只是由于环保和卫生部门的强烈反对,此事才被暂时搁置。

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环保宣传工作,提高环保意识对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是很重要的。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危险废物的危害和巴塞尔公约的基本原则进行大力宣传,将这一问题摆到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上来。

其次,要加强国际间的广泛交流和合作。国际间交流合作的目的,在于使各国都建立起有效的废物管理系统,普遍推广无废少废生产工艺、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技术及高水平的管理方法等。

要控制危险废物,就要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这种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就地将其回收利用或处理,以实现对环境无害的持续发展。各国应大力研究这方面的技术,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应该再走工业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发展工业中就要采用新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有处理措施使其得到无害化处理。但是,这需要巨额的投资,还需在科研方面投入极大的力量,因此,对于工业起步不久的发展中国家是极其困难的。这样,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就显得相当重要了。发达国家不仅应减少或消灭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应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积极的援助。这不仅符合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也符合发达国家人民的利益。

第三,各国应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以法律作为严格管理的依据。

法律不健全,是造成危险废物管理混乱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各国政府应加快国内立法,早日予以实施,做到有法可依。

目前,许多国家都不只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支持控制危险废物。如,多哥政府1988年公布一项禁止输入、出售、转运或储存有毒或放射性废物的禁令,象牙海岸宣布,向该国输入危险废物者将处以160万美元罚款或监禁20年,几内亚1989年将四个卷入从美国输入1.5万吨有致癌物的焚烧灰尘事件的官员判处四年的徒刑。发达国家也同样关注这一问题。欧洲委员会是世界上最大的两个贸易组织之一,已颁布两项禁令,强迫危险废物输出国在得到输入国同意之前,要确保输入国有在保证环境良好状况下处理这种废物的“适当技术能力”。1988年12月,意大利内阁批准一道法令,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向第三世界国家输出危险废物。

近年来,国际间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也波及到我国,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国在1989年签署了巴塞尔公约的最后文件,国内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害废物管理办法》、《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管理条例》等法规已经在起草、讨论和修改。

第四,建立并完善统一的国际公约的维护机构。

目前,巴塞尔公约是一个比较完善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已有3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包括欧洲委员会,签署了这一公约,确认签字国在本国处理危险废物的承诺,禁止将危险废物输出到没有法规、行政管理与技术能力控制危险废物的国家。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前执行主任托尔巴先生说:“我们的公约并未停止有害物质的商业贸易,但是,它已经在推动防止危险废物对我们共有的环境与全人类健康的威胁”,“该公约从现在起就必须开始执行,我们现在已有了一个可建大厦的基础。”可以说,巴塞尔公约及其维护机构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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