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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并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广东省环保局于2008年1月29日组织对广东LNG站线一期第三号储罐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广东LNG站线一期工程的接收站内,在接收站预留发展用地内建设第3个LNG储罐,其容量为16万m3,主要由储罐和事故应急收集池组成。项目建设后,站内的LNG储量由2×16万m3增加至3×16万m3。广东LNG站线一期工程已于2007年3月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该项目工程总投资4.5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78.76万元,占总投资的0.17%。该工程于2006年1月开工建设,2007年9月投入试运行。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环保规章制度及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各种事故风险,在总体布局、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施工单位选择、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施工期和试运行期间严格管理,废气、施工期废水达标排放,噪声符合所在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验收监测调查情况
(一)废气
监测结果表明:接收站附近各项环境空气监测项目的浓度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施工及试运行期间,大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未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二)废水
施工期海水水质监测结果表明:pH值、溶解氧等海水水质监测因子满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二类标准限值。施工期间悬浮物和浊度有上升趋势,施工末期有所回落。
由于LNG年周转量和员工人数保持不变,因此接收站因气化LNG产生的冷排水没有增加,也没有新增废水排放量,该项目对大鹏湾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厂界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3号罐工程施工期间,施工作业区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中各阶段的噪声限值;验收调查期间接收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工作人员生活垃圾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砖瓦、废弃建材等。其中生活垃圾由大鹏镇环卫部门清运,工程弃渣得到妥善处理。该项目建成后LNG接收站没有新增固体废物。
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环保验收调查情况于2008年1月30日至2月5 日在我局网站上公示,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核查受理单位:广东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510630)
联系人:徐小华 联系电话:020-87531932
Email:xuxiaohua@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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