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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江鹤高速公路一期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材料
发布时间:2005-10-11 16:00:3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我局拟对江门市江鹤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江门市江鹤高速公路一期工程

建设内容:全程为19.049km,行车道为全封闭双向4车道,路基宽24.5m,设计车速120km/h;全线建互通立交3处、大桥4座、中桥15座、小桥5座,其中莱苏河大桥为跨水域大桥;双洞单向隧道一座,涵洞119座、通道54座;配套建有交通安全管理和通讯设施,以及3个收费管理站。

建设单位: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

建设地点:从江门市龙湾工业区至鹤山市共和镇,与佛开高速公路连接;起点桩号为K82+369、终点桩号为K102+662。

工程投资:实际投资总额5620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2207万元。

工程建设情况:1994年5月由省计划委员会立项,1996年4月底动工,1999年1月投入试运行。

监测期实际通行负荷:现有平均交通流量6023辆/日(折合小客车量),为2005年预测通行能力的14.7%。

项目环评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未对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交通部第二公路规划设计院、长沙铁道学院勘察设计研究院。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江门市路桥集团公司等十一个单位。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二、环保执行情况

该项目建设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5年3月,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委托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该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现状监测与调查,旨在评价:①建设项目沿线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②建设项目在投入营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③分析项目所采取环保措施的有效性,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2005年6月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5〕730号文复函,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江门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于2005年9月重新向省环保局提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结合了沿线环境状况,合理布线、合理利用自然条件,减少环境影响。如路线尽量与河道正交,减少挤占河床;路线尽量离开居民点,减少交通噪声影响;路堑土方尽量移挖作填,减少高填深挖;边坡以片石嵌砌或骨架植草,防止边坡冲刷,减少水土流失;沿线排水结合天然沟渠,避免影响耕地;路线绿化注重整体效果。

施工期注意环保管理与措施要求,成立了环保领导小组,明确业主与施工、监理单位的职责;妥善保管物料、防止泄漏、减少雨淋径流污染;注意沥青、混凝土拌和场选址远离居民区;工场粉尘设有防尘、集尘装置,定期洒水减少扬尘;注意合理安排爆破等强噪声作业时间,施工用发电机、空压机等采用隔音消声装置,减少施工噪声污染;施工期注意农田水利与土壤植被的保护,未发生大规模水土流失现象。

运营期注重沿线工程设施、绿化植被的维护与保养,注意沿线突发事件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建立了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制度;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有一定的效果,目前未造成明显的生态环境影响问题。

三、现状监测与验收调查结果

(一)        生态环境

该工程全线路基挖土石方344.03万立方米、填土石方332.55万立方米,土石方基本做到移挖作填、合理调配,弃土仅为7.8万立方米;全线共有8个弃土场,植被恢复较好,;全线施工充分利用原有地方路及机耕路,没有修建临时便道;临时占地仅1100平方米,且均为荒地,现已复绿并交还地方;路基路堑边坡等地植被复绿较好,坡面稳定,未发生整体性的水土流失,公路两侧生态功能基本得到修复;全线修建桥梁、涵洞、通道等工程173道,设施状况良好,基本满足沿线居民通行与农事活动的需要,对农业生态的不利影响已减少到较低的限度;大部分路段绿化效果良好,沿线整体景观协调。全线的建设对自然生态系统没有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二)声环境

该高速公路在目前运营车流量仅为预计流量的14.7%的情况下,对敏感点的声环境影响较小,除大坳村因地方路噪声叠加影响而导致昼、夜噪声各有50%超标外,其余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的相关要求。

(三)大气环境

公路沿线环境空气中二氧化氮、一氧化碳与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四)水环境

该高速公路所跨莱苏河、六联水库及峩眉山水库的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与铅浓度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水作、旱作和蔬菜灌溉的要求。

(五)公众调查

根据公众调查,施工期大部分路段采取了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大范围的水土流失;采取了适当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但施工场地对附近环境产生局部的噪声及粉尘污染;在平汉村附近因施工期水土流失引起鱼塘纠纷,后已协商解决。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七天(2005年10月11日至10月17日),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

  受理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 020-87532298,875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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