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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对高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工程(首期5万吨/日)
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进行验收。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高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
建设内容:高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该项目总规模污水处理量达10万m3/d,计划2010年全部建成。现首期建成5万m3/d的污水处理设施,其中提升泵房、综合楼等建筑物土建工程一步达到10万m3/d规模的要求。该项目处理的废水包括高明中心城区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其他公共建筑污水。
建设单位: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佛山市高明区高明大道东38号。
工程投资:实际投资总额9800万元,全额属环境保护投资。
工程建设情况:2003年12月底动工,2005年4月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2005年7月4日投入试运行。
现实生产负荷:4.15-5.06万m3/d污水处理量,生产负荷达100%。
项目环评编制单位: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高明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广东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工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该污水处理工程采用了微曝气氧化沟工艺,污水在除磷脱氮后经沉淀、分离、消毒再进入氧化塘,最后排入西江;污泥大部分回流到厌氧池,剩余污泥经脱水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工程配套设置了pH值、悬浮物、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的在线监测仪,并与佛山市环保局联网;各类机泵、机电设备选择了低噪声设备或安装了消声器。
高明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建立了环保档案及化学实验室,配有专职化验员及管理人员;制定了设备的维护检修、正常安全运行、事故应急处理等环保规章制度。试运行和验收监测期间,各项环保设施管理、运行正常;建设期间和试运行阶段未发生扰民与污染事故。
三、验收监测结果
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于2005年8月16-18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测及检查:
(一)废水
经该工程处理后外排废水的pH值、悬浮物、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石油类、苯胺类、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等污染物浓度日均值均低于验收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和参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限值。
监测期间设于西江的排污口上游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要求,下游500m以外断面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对下游7000m处的鹤山第二水厂取水水质的影响甚微。
(二)废气
该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浓度最大值均低于验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GB14553-93)二级标准和参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甲烷体积浓度最大值低于参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
(三)噪声
该项目厂界噪声监测值:昼间为54.3-55.6dB(A)、夜间为53.5-54.8 dB(A),昼间低于评价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但夜间超过该标准3.5-4.8 dB(A);由于厂边界外主要为工厂或交通干线,未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影响。
(四)固体废物
该项目平均每天产生含水率约75%的污泥20吨,由专用运泥车运送到佛山市高明白石坳卫生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项目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年排放量分别为639吨、73吨、256吨、34吨、127吨、5吨、9吨、4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低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核定为730吨的排放总量。该项目的建设使城区外排污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石油类的年削减量分别为3048吨、986吨、2190吨、237吨、180吨、43吨、99吨、97吨。
本项目环保审批公示时间七天(2005年9月23日至9月29日),对此项目持有异议者,可向公示受理单位反映或投诉。
受理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298 8753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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