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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扩建工程(1×125MW机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时间:2005-01-24 11:04: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的申请, 2005121日,省保护局组织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技术中心、韶关市环保局、乐昌市环保局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名单附后),对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扩建工程(1×125MW机组)建设项目竣工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参加验收会的还有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韶关市环境监测站、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验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汇报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情况介绍,查看了现场,并审阅了有关材料。经认真讨论、审议,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由韶关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香港)海粤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兴建,于2001年9月动工兴建、2003年11月投入试运行。项目位于一期工程的南面,厂区占地面积17.50万平方米,新增锅炉(蒸汽量420t/h)、汽轮机(蒸汽量314t/h)、发电机(额定功率125MW)各一台;干煤棚与输煤系统、供水及水处理系统、除灰除渣系统及烟囱等与一期共用;贮灰场利用厂区北面约2km处的一期灰场进行扩建。项目实际总投资47554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3139.8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6.6%。

 

二、    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立了环保管理机构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设期间和试运行阶段未发生污染和扰民事故。



项目冷却废水采用了二次循环冷却供水系统,大部分重复使用,少量含油废水和输煤系统冲洗水及煤场雨水处理后用于锅炉冲灰。锅炉酸洗废水与灰水中和由管道输送到贮灰场,经沉淀澄清后重复利用。化学车间废水经处理后,与经中和处理后的锅炉补给除盐废水、设备冷却水、厂内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及厂区雨水等分別经1#、2#排污口排入武江。锅炉燃煤采用了低硫份煤种,产生的烟尘经处理后通过一期工程已建的150m高的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口安装了烟道气自动监测装置。主机等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和隔声措施。粉煤灰及炉渣输送至厂区西北2km处的灰场贮存。

 

三、    验收监测结果

 

(一)废水



1#和2#排放口监测结果:pH、SS、COD、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磷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浓度平均值低于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89)一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值中较严的指标,并符合参照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的要求。



灰渣场沉淀池废水(3#)中pH、SS、COD、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镉、总砷等平均浓度达到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89)一级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值中较严的指标,并达到参照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的要求,其中氟化物%超标率为100、SS超标率为50%,但目前灰水全部循环使用。



(二)废气



燃煤含硫量符合要求。烟气除尘效率为99.3-99.7%,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执行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要求,但超过参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2)第二时段的要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Ⅳ类标准限值,但因超标点厂界外环境无噪声敏感点,暂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四)废渣



项目产生的废渣包括灰渣和炉渣,均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坪石镇统一收集后送至垃圾填埋厂处理。

 

该公司建设项目基本达到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要求。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公司环保验收检查情况于2005年1月24日至1月30日在我局网站上公示,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核查受理单位:广东省环保局监督管理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2298

 

     联系人:高艳



Email:gaoyan@gd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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