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环〔2002〕155号
各市、县环保局,各机动车排气复检点: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我局与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88号),随后我局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152号),以规范机动车排气监督检测工作。今年年初,我局发布了《关于认定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的通知》(粤环〔2002〕25号),认定了第一批共39家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但从今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汇审会和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机动车年检线对机动车尾气检测不规范,检测仪器不准确,并有虚报机动车检测合格的情况。甚至有些城市至今尚未能正常开展机动车路检和复检工作,却谎报虚报检测结果。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必须根据机动车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点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动车年检点和复检点的运作情况,发现检测仪器不符合要求、人员操作不符合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对有意作弊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省环保局将对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点不定期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各市虚报机动车尾气年检首检和抽检达标率的,一经查核属实,将取消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下简称“城考”)和环保目标责任制相关考核分数。
三、机动车的限期治理是控制其尾气污染的重要环节,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维修厂在治理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气限期治理登记卡(下简称登记卡),车主凭登记卡进行复检,复检时登记卡复印件由复检点存档,以此作为“城考”中“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的机动车尾气治理费用的凭证。各复检点每年年底前要将登记卡复印件建档,并进行汇总。次年“城考”汇审时,按省环保局要求,将其中一个月的登记卡,以及复检汇总材料作为当年“城考”汇审的依据。
四、各地在机动车排气检测过程中,必须统一使用《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证》,不得使用其他形式的检测证明。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对最近一次检测合格记录日期未超过的三个月不再抽测(发现尾气严重超标的除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要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五、我局继续受理各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的申报,申报仍按《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委托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01〕505号)的要求填写“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委托检测申请书”,并报我局污控处。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0日。
各地在检测和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何问题,直接向我局污控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机动车排气限期治理登记卡
车
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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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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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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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汽油车□
柴油车□ 摩托车□ |
检测/治理
程序 |
CO(%) |
HC(ppm) |
FSN(Rb) |
鉴定结果 |
检测/治理
人员(鉴字) |
检测/治理
单位(盖章) |
检测/治
理日期 |
备 注 |
路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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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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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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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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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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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经路检超标的机动车自收到本卡之日起15日内凭本卡到机动车维修厂进行尾气治理,治理可采取安装尾气净化器、清缸等多种
治理形式进行。
2、治理完毕后到广东省环保局认定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点进行复检,复检单位如实填写本卡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
测证》,并分别加盖公章。
3、复检单位必须复印本卡一份留底,并输入电脑进行汇总。复印件将作为广东省环保局考核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主要依据,要妥善保管。
4、经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继续治理;合格的凭本卡到原扣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领回滞留的行驶证。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污染防治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2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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