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
检测证工本费的函
粤环办函〔2002〕1号
各市、县环保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附件: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1〕563号)
二○○二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环保 检测 费用 函
广东省物价局
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工本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1-12-25 文号:粤价函[2001]563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统一制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的函》(粤环函〔2001〕60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你局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发放《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的收费标准为3元/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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