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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0-23 10:27:23    文章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


检测工作的通知


 


粤环〔2001〕152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88号)执行以来,我省机动车排气监督检测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但也发现一些地方机动车监督检测工作仍不够规范,亟需纠正。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气监督检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机动车抽(路)检点的设定,必须严格限定数量合理布局。抽(路)检点只能在城市道路上设定,不得在公路上设定抽(路)检点。


2、抽(路)检点应设立路检执法标志牌,公开执法程序和排气检测规范和标准,检测仪器必须通过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的计量强检和定期标定。


3、从事机动车尾气检测(抽检)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上路抽(路)检时,应当向车主或司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上路抽(路)检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进行,一次拦车检测不得超过两辆,重点针对排放尾气可能严重超标的机动车进行抽测,不能逢车必检。不得拦载有乘客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抽检。


5、经省环保局统一进行资质认定的复检点复检数据全省有效。复检合格的车辆,三个月内各地不再抽检(发现尾气严重超标的除外),不得指定本地的复检点对经抽检超标的机动车进行复检。


环保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检测操作规程进行检测,文明执法。对于执法检测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必须认真分析,及时纠正。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机动车  排污  检测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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