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
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粤环办〔2002〕3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环保局,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环办函〔2002〕2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审核 转发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2年7月29日印发
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
环办函[200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0年11月,我局印发《关于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0]227号)后开始对国产的重型柴油车、重型柴油机、轻型柴油车、轻型汽油车进行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到目前为止,已发布排放达标车(机)型9012个。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车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申报审核的规范化,现对新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申报审核工作进行一些调整,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试行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电子申报审核工作,并逐步开展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的网络化管理。
二、我局发布的各期排放达标车(机)型通知,可登录中国环境保护网(www.zhb.gov.cn)查询。
三、机动车、发动机排放达标车(机)型的申报受理工作由过去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到我局调整为以邮寄等方式报到我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审核方式不变,凡通过审核的新车(机)型,经我局批准后下发通知。
申报联系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84910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2
电子信箱:office@vecc-sepa.org.cn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通知本地区有关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章)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达标 申报 通知
抄送:各检测单位、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2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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