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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
发布时间:2005-10-11 18:39:16    文章来源:
 

本标准参照采用了国际标准ISO 3930《道路车辆—一氧化碳分析仪--技术要求》。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机动车及发动机(含汽车及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监测用一氧化碳(CO)及碳氢化合物(HC)监测仪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放物监测用不分光红外线型COHC排气监测仪(以下简称监测仪)。

2 引用标准

 

GB 5181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GB 11606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3 性能要求

 

3.1 监测仪额定工作环境及参比条件
3.1.1
额定工作环境
  环境温度 5-40
  相对湿度 20%-90%
  大气压力 86.0-106.0kPa
  电源 AC220±22V/50±1Hz
3.1.2
参比条件
环境温度 25±2
  相对湿度 45%-75%
  大气压力 86.0-106.0kPa
  电源 AC220±22V/50±0.5Hz
3.2
漂移
  按5.1的规定进行试验,零点和量距的漂移应在该档满量程的±3%以内。
3.3
准确度
3.3.1
对于CO分析仪,按5.2的规定进行试验,每个档位的准确度应在满量程的±3%以内。
3.3.2
对于HC分析仪,按5.2的规定进行试验,每个档位的准确度应在满量程的±5%以内。
3.4
重复性
3.4.1
5.3.1的规定进行试验,重复性应在该档满量程的±2%以内。
3.4.2
5.3.2的规定进行试验,重复性应在满量程的±2%以内。
3.5
量程转换误差
  按5.4的规定进行试验,CO量程转换误差应在满量程的±3%以内,HC量程转换误差应在满量程的±5%以内。
3.6
响应时间
  按5.5的规定进行试验,响应时间应在10s以内。
3.7 HC
监测仪的拖尾时间
3.7.1
5.6.1的规定进行试验,拖尾时间应在2min以内。
3.7.2
5.6.2的规定进行试验,拖尾时间应在5min以内。
3.8
丙烷一正已烷换算系统
  按5.7的规定测得的丙烷一正已烷换算系统应在0.472-0.577的范围。
3.9
干扰气体的影响
  按5.8的规定进行试验,监测仪受干扰气体的影响不得超过表1的允许值。

1

干扰气体

浓度
%Vol

干扰误差允许值

CO

HC

%Vol

10-6Volppm

CO2
C3H8
H2O
CO
NO

15-16
0.9-1.0
9000-10000ppm
20-30
度饱和水蒸气
4-5
0.3
3000ppm

0.03

20

0.03

-

0.03

30

-

15

0.03

30

 


3.10
环境温度的影响
  按5.9的规定进行试验,零点及量距点的变化,CO监测仪应在满量程的10%以内,HC分析仪在满量程的20%以内。
3.11
电源频率与电压的影响
  按5.10的规定进行试验,零点及量距点的变化应在满量程的±2%以内。
3.12
流量的影响
  按5.11的规定进行试验,监测仪指示值的变化应在满量程的±2%以内。
3.13
安全性
3.13.1
绝缘电阻
  按5.12.1的规定进行试验,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
3.13.2
绝缘强度
  按5.12.2的规定进行试验,不得出现击穿及飞狐现象。
3.14
运输、运输贮存
  按6的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GB11606的规定。
3.15
预热时间
  除非另行说明,监测仪应于接通电源后30min内达到稳定运行。

 

4 结构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标牌
  监测仪的标牌应固定在监测仪外表面易见部位,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a、监测仪型号;
  b、出厂编号;
  c、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d、生产日期;
  e、监测仪型号;
  f、测定范围;
  g、丙烷一正己烷换算值;
  h、额定电源电压及频率;
  i、耗电量;
  j、使用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4.1.2
监测仪必须设有信号输出端子;监测仪的机壳应良好接地。
4.1.3
监测仪应能承受使用中的振动。
4.1.4
监测仪出厂时,制造厂应随监测仪提供说明书,包括标定程序及标定曲线。
4.2
取样系统
4.2.1
取样探头
  取样探头的结构应能使其在使用过程中不致从排气尾管中滑出;探头上应备有隔热的手把;探头应具有足够的挠性,以保证插入排气尾管的深度不小于600mm
4.2.2
取样导管
  取样导管长度应不小于3m,以5m为宜。
4.2.3
过滤及除水系统
  应备有过滤器以滤除排气中的颗粒物;应设有除水系统以除去排气中的水蒸气。若设有储水器,则应置于可见部位,并应易于放水。
4.2.4
取样系统中,探头、过滤器、除水器及导管的材料,不应对测量产生影响。
4.2.5
取样系统的各个易损件应例于更换。
4.3
分析系统
4.3.l
监测仪的量程
  CO监测仪的测量范围应不小于8Vol
  用于二冲程发动机的车辆时,HC监测仪的测量范围应不小于lVol10000ppm);
  用于四冲程发动机的车辆时,HC监测仪的测量范围应不小于0.8Vol8000ppm);
  HC监测仪的测量范围一般不大于1.4Vol14000ppm)。
4.3.2
调整装置
  监测仪应设有调整零点及量距的装置,以便用零点气及量距气进行标定。在结构上既要便于进行调节,在使用过程中又不易因碰触而产生变化。
4.3.3
辅助检查装置
  监测仪除设有使用校正气的调整装置外,还应设有辅助检查装置。
4.3.4
显示部分
4.3.4.l
指针式显示器
  其刻度应直接标出浓度单位,刻度弧全长应不小于75mm,最小刻度间隔应不小于0.8mm。其指针宽度应窄于最宽的刻度线,但应宽于最窄的刻度线。
4.3.4.2
数字式显示器
  HC分辨率应不低于5×10-6Vol5ppm);CO分辨率应不低于0.05Vol

 

5 试验方法

 

试验前,监测仪应在试验地点静置8h以上。开机预热后,调整好零点和量距,在参比条件下进行试验。
5.1
漂移
5.1.1
零点漂移
  连续三小时通入零点气,记录每小时零点的变化,计算零点变化值与满量程之比。
5.1.2
量距漂移
  连续三小时通入零点气,在每小时记录零点指示值后,立即交替通入量距气及零点气各三次,每次40s,记录量距指示值。计算每次量距指示值与零点指示值之差,并求其平均值。计算该平均值与量距调整时的量距指示值之差与满量程之比。
5.2
准确度
  向监测仪分别通入浓度接近满量程指示值25%,50%,75%的三种校正气,计算监测仪指示值与校正气浓度之差与满量程之比。
5.3
重复性
5.3.1
每隔40s向监测仪交替通入零点气及量距气进行测量,共进行五次,计算每次指示值与五次指示平均值之差与该档位满量程之比。
5.3.2
按照制造厂的规定,操作辅助检查装置的操作开关56S,读取监测仪指示值后,切断辅助检查装置的操作开关。此操作重复进行三次,求各次COHC指示值与三次平均值之差与该档满量程之比。
5.4
量程转换误差
  多档位的监测仪,在校正最低量程档后,对于其它各档,使用产生满量程80%左右读数的校正气进行测量,计算COHC的实际读数与校正气浓度之差与该档位满量程之比。
5.5
响应时间
  监测仪由吸入清洁空气转换到吸入大于满量程80%浓度的校正气,测定其达到最终读数的90%所需的时间。
5.6 HC
监测仪的拖尾时间
5.6.1
监测仪处于最低量程档,至少连续3min通人满量程75%~85%浓度的汽车排气,然后转换到吸入清洁空气。测量监测仪指示值降到满量程的10%所需要的时间。
5.6.2
监测仪处于最高量程档,至少连续3min通人满量程75%~85%浓度的汽车排气,然后转换到吸入清洁空气,变换档位直至最低量程档。测量监测仪指示值降到最低量程档满量程10%所需的时间。
5.7
丙烷一正己烷换算值试验方法
  将HC监测仪量程置于最低档,通入零点气调整零点,然后从监测仪标准气入口通入浓度为满量程75%~85%的正己烷进行量程校正,最后测定浓度为正己烷二倍的丙烷校正气,记录监测仪指示值,按下式计算丙烷一正己烷换算系数:
  换算系数=测定丙烷时监测仪指示值/丙烷校准气浓度
5.8
干扰气体的影响
  用表2规定的干扰气体分别通入监测仪,读取COHC的指示值。


2

干扰气体

浓度

%Vol

被检测仪器的类型

CO2
C
3H8
H
2O
CO
NO

15-16
0.9-1.0
9000-10000ppm
20-30
度饱和水蒸气
4-5
0.3
3000ppm

CO

HC

CO

-

CO

HC

-

HC

CO

HC


5.9 环境温度的影响
  监测仪在25±2度的恒温槽(室)中用零点气和量距气调整零点及量距点,然后分别置入5±2度和40±2度的恒温槽(室)中测量同一零点气及量距气,观察零点及量距点的变化。
5.10
电源频率与电压的影响
  按 GBll6062的规定进行。
5.11
流量的影响
  样气流量变化1Lmin时,记录监测仪指示值的变化,计算此变化量与满量程之比。
5.12
安全性
5.12.1
在机壳及电源间施加DC500V电压,保持5s后,用500VDC)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
5.12.2
监测仪处于非工作状态,将其电源的零线及相线接在一起,然后在机壳及电源间施加AC1500V/50Hz的电压,保持1min,观察有无击穿及飞狐现象。

 

6 运输、运输贮存

 

GB11606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偲、方茂东。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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