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6〕326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中污染控制目标和指标应与《珠江三江州环保规划纲要》、《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等我省正执行或已经完成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所述内容相符合,至少不能差别太大。《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规划》应与《计划》相衔接。但《规划》中沿海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削减和排放总量控制目标(附表3、附表4)与《计划》中的差别很大。
规划年限对污染物削减量和排放量要求没有考虑到工业和生活污染物的增加量,目标的可达性缺失。例如:即使2010年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由2004年的86%提高到90%,随着惠州大亚湾开发区一批大型石化项目的建设和全面投产以及茂名乙烯工程的扩建,2010年我省沿海地区工业废水中石油类的排放总量将比2005年增加20.1%。而《规划》中2010年工业废水中COD、氨氮和石油类排放总量却较2004年分别削减9.3%、25.5%和0.9%,应对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作为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划,应根据规划年限的环境质量保护目标、环境容量、相应基准值、控制年限的预测值等,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消减排放量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规划提出的污染物消减目标没有考虑到规划年限的环境容量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增长状况,缺乏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对一些沿海地市污染控制要求不合理。例如到2010年,广州市工业废水COD、氨氮排放指标分别从2004年的1.79万吨、945吨削减到0.99万吨、406吨(削减率为45%、57%),惠州市石油类排放指标从4.4吨削减到2.3吨(削减率为48%),是难以实现的;而汕头市、茂名市、湛江市氨氮排放指标却分别增加82吨、244吨、228吨,不仅与我省已有规划、计划抵触,而且很不合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