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5〕236号
省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省海洋渔业局组织编制的《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和2003年12月12日黄华华省长在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制定实施《广东省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议《规划》改为《广东省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突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
二、《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实施,《规划》应与《计划》相衔接,特别一些目标指标。如:《规划》中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2010年的控制目标是100%,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治污保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是达到90%以上,实际上完全达到100%是不可能的;《规划》中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控制目标是75%,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及《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中是70%,这已是较高的目标要求。
三、作为控制环境污染的规划,首先应明确规划实施的具体地区范围,否则,其控制目标是无意义、不具可操作性。我局在《关于对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意见的函》(粤环函〔2004〕1105号)中说明并建议:按沿海地区环境管理的要求,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污染,应按流域(集水区)范围对沿海地区实施污染控制。
但省海洋与渔业局未采纳该项意见,我局认为《规划》应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及《规划》中一些总量控制指标如何得来、如何分配、如何控制实施。如《规划》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010年控制在15亿吨/年,这个15亿吨的控制指标是如何得来的,分配由哪些地区控制执行。
四、我局对《规划》的有关意见,如“一些目标指标与我省正执行或已经完成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划、计划等所述内容不相符合,有的还有冲突”等意见,《规划》编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表”虽列明“采纳”,但实际仍有许多不项符的地方。我局提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COD、氨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问题”的意见未采纳,理由是已与《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一致,经核对,有关项目并不一致(如果规划的区域范围不同,而总量控制指标一致,则更加矛盾)。如《规划》中“城镇生活污水氨氮排放总量现状值是9.3万吨/年,2010年控制在3.5万吨/年”,我们认为到2010年控制在3.5万吨/年没有可实现性。
建议对照我局“粤环函〔2004〕1105号”中的意见及有关资料,对《规划》做进一步的论证修改补充完善。
五、水产养殖及畜禽养殖业的废水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比较大,目前对此类污染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比较薄弱,建议《规划》增强此方面的内容。
六、根据《规划》第四部分“保障措施”要求,《规划》主要由沿海各地政府实施,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施性,应将《规划》征求沿海各地级市政府的意见后再批复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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