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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05-10-27 15:58:46    文章来源:
 

 

 

粤环函〔2004〕1105号

 

 

关于对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有关意见的函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为增强可操作性,《广东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应重点突出海洋(不是海岸)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

《规划》的范围是海岸线向海一侧至领海线,规划内容应与规划范围一致,并与《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相衔接,作为对《计划》的补充。

二、该《规划》从规划范筹而言,是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而不应是综合性的沿海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设计指标应有针对性并注意相关指标的协调性。《规划》第一章所提出的22项目标指标中有9项是环保主管部门法定(或传统)的管理和控制目标指标,《规划》提出这些目标指标与我省正执行或已经完成的有关环境管理规划、计划等所述内容不相符合,有的还有较大的冲突,其所依据的环保基础数据不准确,其预测的指标也就依据不足和不准确。如:

(一)在工业污染控制方面,《规划》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亿吨/年)和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的现状、2010年、2015年目标指标。

(二)在城镇生活污染控制方面,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亿吨/年)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的现状、2010年、2015年目标指标。

另外,《规划》仅提处理率不提处理污染物指标及其控制总量是无法保证功能区达标的(例如COD、氮、磷、石油类等指标)。

(三)对畜禽养殖废物的处理、处置,《规划》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的现状及目标的依据不足,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应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率(%)的控制指标。

(四)对水产养殖类废水,《规划》仅笼统提水产养殖废水处理率,这实际上是不可操作的。水产养殖包括了虾塘、鱼塘、网箱养殖等多种类型,而实际上只有虾塘的养殖废水可以考虑处理,对鱼塘和网箱养殖用水等提处理是不可能的,也无法实施管理。且仅提处理率是没有意义的,应提达标处理率。

(五)对陆源污染控制,我省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对沿海地区的流域(集水区)实施污染控制,也就是对一海湾或沿海岸段的集水区实施控制,这也是国内、国际的惯例。仅对河口和海湾实施污染控制是不全面的,不是综合性的沿海地区环境管理方法,难以解决我省的沿海环境问题。况且,我省的许多非海湾岸段也受到污染和破坏等问题,应采用沿海地区流域或集水区的概念来实施系统的污染控制工程。

(六)什么是“港口和渔港环境污染治理率”和河口和海湾环境污染治理率”?该两个指标与工业、城镇、农业污染控制指标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和“海洋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率”内容重叠,指标值相矛盾。

三、第四章“海洋环境污染综合防治”部分,主要是陆源污染防治,且治理内容互相重叠,投资也重复计算。该章除了前述的目标指标问题外,主要问题有:

(一)在规划的工业废水COD、氨氮、石油类排放总量上全部是计算沿海各地市全市(包括边远山区)的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其控制值比我省现行和规划的沿海地区(不包括边远山区)控制值严厉,可操作性不强,依据不足;如《规划》中工业污染物排放量和城镇生活污水的COD、氨氮、总磷排放总量、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达标排放率、海水养殖无机氮、无机磷排放总量等。另外,对种植农业COD、氮、磷负荷量控制应加强论证,提高可操作性。

(二)提出我省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目标,应首先研究和弄清海域的环境容量,然后以海域的主要污染物环境容量为基本要求,确定入海总量控制目标。《规划》提出了重点城市工业废水和城镇生活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目标,应与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计划或规划相协调。

(三)《规划》提出的广东沿海地区工业废水处理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和投资(表11和表12)与我省正进行和计划进行的新增规模和投资估算差距较大。

(四)“海域环境污染治理”的内容与“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的内容重复,即“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污染控制的内容已经包括在“污染物入海排放控制”中,这造成整个《规划》财政预算重复计算,造成第七章的“四大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严重偏大和比例失衡。

(五)重点河口和海湾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规划(表15)、重点港口的污染治理规划(表16)重点渔港的污染治理规划(表17)的提法不合适,因其治理内容仍然是属于工业、农业、城镇等陆源污染源方面的治理;规划年限及投资额度过于笼统。

 

 

 

 

二○○四年 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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