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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2005.8.29)
发布时间:2005-10-25 02:28:00    文章来源:
 

粤环函〔2005〕912号

 

关于对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征求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海渔〈办〉〔2005〕17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等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负责相关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我们认为应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与编制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二、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政府编制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已于200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2月向沿海有关省市印发了《关于印发碧海行动计划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2002〕149号),2003年6月印发了《关于启动碧海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办函〔2003〕272号),2004年组织编制了《海岸带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为控制河口污染,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批示,省环保局2003年牵头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省政府已于2005年1月批准实施。该《计划》已将珠江河口及毗邻海域列为治理的重点。

三、国家海洋局组织编制的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与国家环保总局已经组织开展实施的相关工作重复。为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建议国家海洋局不要再重复组织编制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孔庆安,联系电话:87532100)

 

主题词:环保 海洋 规划 意见 函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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