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函〔2004〕935号
关于对阳江市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
阳江市人民政府:
省府办公厅转来你府《关于调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及《阳江市阳西县部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意见如下:
一、为促进经济发展,有效保护环境,我局同意你府的调整方案。即调整后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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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号 |
行政区 |
功能区名称 |
范围 |
平均
宽度 |
长度 |
主要功能 |
水质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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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
阳江市 |
溪头养殖功能区 |
溪头至石古田 |
1 |
10 |
养殖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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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
阳江市 |
青湾仔工业排污功能区 |
石古田至河北港 |
6 |
11 |
工业排污混合区 |
三类 |
(注:平均宽度、长度单位:公里)
二、你市须加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可研报告》提出的调整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及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确保达到调整后的海水水质目标。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如涉及对海域使用权人的补偿问题,你府应依法落实,请省海洋与渔业局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海洋 区划 批复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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