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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情况动态”和“非法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发布时间:2005-10-10 18:18:21    文章来源:
 

“近期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情况动态”和“非法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粤环函〔2003〕844号

 

 

 

关于报送广东省出入境贸易管制主管执行单位

情况通报的函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根据《广东省出入境贸易管制主管执行单位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工作规则》要求,现将我局“情况通报”(“近期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情况动态”和“非法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情况”)报送你署。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废物  贸管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

 

 

广东省出入境贸易管制主管执行单位情况通报

(近期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情况动态)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作原料利用废物的环境管理,2003年5月以来,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后以《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关于启用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废物新版进口批准证书的通知》(环办〔2003〕67号)等文对可做原料利用废物的进口审批等方面的管理作了一些调整,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废物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年度内首次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由废物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须提交《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利用的废物进口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市环保局核定其年加工能力并提出年度审批总量的建议意见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审查核定后报总局审批。更改、延期或申领余下额度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可直接将《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利用的废物进口申请书》报省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报总局审批。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限制进口类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不再有“废物进口单位”。领取证书后,废物利用单位可自主委托进口代理单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己做进口代理单位。进口代理单位不再受原《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表》上进口单位的限制,7月1日后的评价报告表也取消了“废物进口单位”的内容。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限制进口类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面进口登记表填满后,省环保局不再增加附页,无论批准的数量是否进完,该证书自行失效。

(四)、200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限制进口类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允许使用到2003年12月31日。

二、自动进口许可类废物

自动进口许可类废物主要有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废棉、废纤维等。标有“自动进口许可”字样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仍按原规定签发、使用。

(一)、自动进口许可类废物《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申请不需经省、市环保局审查同意,企业可凭旧版《进口废物申请书》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中心申请。证书的内容、使用未作改变。

(二)、自动进口许可类废物《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背面进口登记表填满后,如批准数量尚未进口完,省环保局增加附页后在有效期内证书可继续使用。

(供稿:广东省环保局污控处孔庆安)

 

广东省出入境贸易管制主管执行单位情况通报

(非法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和做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对已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非法进口废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向海关部门申报,利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违规进口不符合环境控制标准的废物、或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如进口夹带废电器等情况;有些是不了解国家的有关管理法规,无证进口废物或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如进口含铜冶炼渣,粉煤灰等情况。这种情况废物的供货商、进口单位、货主、报关单位等一般都明确,海关一般直接责令退运处理,不报经环保部门。

另一种是逃避监管,查获走私进口的废物或无主废物。海关部门查获此类废物往往无法退运出境,根据固废法68条,须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近年来,随着“固废法”的贯彻落实和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海关等部门查获并向省环保局通报或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逐年增加。为加强走私废物处理的环保管理,防止境外有害固体废物对我省环境的损害,规范回收处理走私固体废物企业的行为,在2003年前一般是要求海关部门对查获又无法退运的每一批走私废物的处理都应依法征求省环保局的意见。具体做法是海关函告省环保局(附质检报告,同时抄送废物查获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省环保局根据每批次走私固体废物的特征,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提供具备相应处理能力参与竞投处理的企业名单,函复海关。海关部门也可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局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复函确认。

对环境危害较大、无利用价值或利用价值不高的走私废物如旧衣物、垃圾塑料、医疗废物等,一般要求以无害化销毁、填埋等方式处理;对危害不大,经处理后可作为原料回收利用的废物,可在环保部门监督下由具有相应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回收利用。

(四)由于查获废物的类别相对较固定,为加强与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处理涉嫌走私废物的联系配合,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相关几个部门制定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环保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处理涉嫌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联系配合办法》(粤署缉发〖2003〗225号)(以下简称《联系配合办法》)。《联系配合办法》明确了查获涉嫌走私废物的保管、检验、处理、监管等工作程序,明确了各部门联系配合制度。

根据《联系配合办法》要求,我局每半年一次将我省具备处理相关涉嫌走私废物能力的单位和各有关环保联系人名单提供给海关分署缉私局,主要有须焚烧处理的废物、废塑料、废布碎、废油、废五金电器、废轮胎、废蓄电池等废物的处理单位,这些处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处理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措施,属危险废物的(如废油、含铅废蓄电池等),处理单位须持有《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海关部门按就近原则选择相应废物处理单位或委托拍卖行在推荐的单位中竞拍,并将最终选定处理单位名单、处理日期、地点等情况通知废物查获地市环保局、处理单位所在地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局,以便及时跟进监管。对于查获的其他未列入提供处理名单的废物,海关须每批次报给省环保局,我局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因加大涉嫌走私废物的查处力度,2003年上半年查获较以往增多,通报省环保局的有30多单,也有些没报省环保局。最多的是拱北海关,其次是汕尾、广州、黄埔。主要是走私渠道进口的废物,也有申报但经查验属违规进口的废物。种类主要是废电器及杂件、废金属、废汽车零部件、废轮胎、废油(还有猪油渣)、旧衣服等废物。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海关部门希望废物处理单位出较多的价钱收购废物,要求环保部门尽量多提供处理单位,往往以废旧货物还能使用原功能来估价,以便尽量卖高价给企业。而环保部门要求破坏处理,有些拆解作原料利用,废旧物品的实际价值不大,如价高企业肯定不作拆解处理而有可能作原功能利用,影响了处理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对有些废物量少或回收价值不大(有些还不够运输成本的)的,有时难以找到愿意承担处理的单位。

(二)废电器的处理缺乏好的技术和处理方式,要求处理到何种程度及环保监管难度较大,即使企业对整机进行了拆解,部分的电子零部件仍可能作旧货处理。

(三)在对废旧货物定性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对货物的定性、是否属禁止进口废物等问题有时难以下结论,影响案件和货物处理。

(四)实际操作中废、旧物品很难区分,如废旧电器、废旧轮胎等。非法进口的废物由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非法进口旧的、仍具有原使用功能的物品的管理不属环保部门负责(进口旧电器等旧机电产品由外经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交由何种单位处理,无法有效进行后续管理。

(五)对查获的已非法进口进入工厂或流入社会的废物难以有效查处。如今年6月佛山市顺德区查获从美国进口的14吨医疗输液袋,货主拒不提供报关资料,无法依法作出处罚或追究责任。

(六)有些地方查获的非法进口废物并未向环保部门通报,没按“固废法”和“联系配合办法”要求,交由省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后处理。

(供稿:广东省环保局污控处孔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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