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关于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2004〕146号)。
二、工作机构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本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按规定由国家、地级以上市、县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同)的审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污控处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污控处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2、对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核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提出发放与否的审批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4、对符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单位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续证、注销等手续。
6、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理范围
全省范围内属省环保局受理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五、申领条件
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经专业培训。
(二)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经营的危险废物属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的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场地所有者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危险废物填埋、焚烧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四)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和经验收合格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六)不能利用的废物或残渣必须达标安全处置。
(七)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申领程序
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标准文书,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十项),经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回执。
(三)省环保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评审。根据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技术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组由专家库随机挑选3~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
(四)省环保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固废管理要求,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审批可以延长审批时间。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试生产临时经营许可证。试生产期满,申请单位凭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正式)许可证。 七、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冶金、选矿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技术人员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书复印件。
(三)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四) 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提供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5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场地所有权证明。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须出具消防部门的意见。处理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五)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
(六) 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
(七) 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
(八)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九) 危险废物分析计划:包括分析何种成分,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如何取样,拟采取的测试分析方法,重复测试的频率及如何确定。
(十) 安全措施:设置全天候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持续监测和控制,对易燃易爆、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有远离火源的措施。
(十一) 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根据计划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计划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检查的频率,记录检查情况并纠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
(十二) 人员培训计划:持证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有培训人员和培训内容计划。
(十三)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时,如何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和反映;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意外突发事故协调人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手机);应对突发事件的装备清单和撤离疏散计划。
(十四) 环境监测措施:对安全填埋和焚烧的设施,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废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八、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九、续证
省环保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证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续证申请审批表》。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续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换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续证。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
(二)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三)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制度的;
(四)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的;
(五)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六)有效经营期内,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的工艺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的。
十、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申领
凡属新建、搬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申请正式经营许可证前应向省环保局申领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1 年,需提交上述第十项规定的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之外的所有资料。
十一、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程序示意图
不符合条件的
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证明材料,经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后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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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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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竣工验收 |
材料不齐备退回
整改后
省环保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固废管理要求,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有必要
省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或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
十二、变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地环保部门证明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法人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地环保部门证明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经污控处审查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变更设施地址,应按新建项目重新报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增加设施地址,新增项目按新建项目报批。
(二)经营规模变更
1、变更原则
(1)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经营规模以省内同类经营规模企业作参照,根据废水、废气处理能力和废物处理量进行核定,不得大于原环境影响评价核定的规模,已做危险废物风险评估的不得大于原风险评估核定的规模。
(2)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下的,不作变更。
2、变更程序
变更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盖地级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含变更经营规模申请、本市该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量及自身处置量情况分析);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扩建项目应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 近十二个月持证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和工作总结;
经现场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由污控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事项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经营范围变更
1、变更原则
(1)经营范围变更为广东省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1) 经营规模为省内同类经营规模企业排前三名的企业,处置设备、水平同行业先进;
2) 企业自身处置能力大于原经营范围内(含该范围内其它有证单位)同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企业自身处置能力占广东省处置量(有证企业)的20%以上;
3) 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4) 有设施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同意变更范围意见。
(2)经营范围变更为区域性的(区域性经营范围是指包括经营单位所在地在内的最少二个地级以上市的范围),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须满足下列条件:
1) 经营规模为设施所在地同类经营规模企业排前三名的企业,处置设备、水平同行业先进;
2) 企业自身处置能力大于原经营范围内(含该范围内其它有证单位)同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企业自身处置能力占该范围持证企业的20%以上;
3) 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4) 有设施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同意变更范围意见。
2、变更程序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加盖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申请(含本市该类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量及自身处置量情况分析);
2)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
4) 近十二个月持证单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和工作总结;
5)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证明材料;
6) 设施所在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同意变更范围意见。;
7) 危险废物运输风险应急计划。
经现场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由污控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事项报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
1、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延长原则
原则上,试生产过程中出现一些生产问题,由于整改而延误验收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申请新项目延长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但只能延期1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后仍不能验收正常生产的,原试生产临时许可证作废,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危险废物试生产临时许可证。
2、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申请程序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新项目延长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经污控处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新项目申请延长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须提供加盖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新项目延长试生产危险废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申请书(须详细说明原因)。
(五)经营种类的变更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须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减少或取消原危险废物经营类别限定条件的,提交处理利用设施的改造证明材料,经现场复核,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由污控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十三、标准文书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报表可在广东环保网www.gdepb.gov.cn下载)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同意意见书
(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同意意见书
十四、附则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的,不予许可并在不予许可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申报。
标准文书(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章)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制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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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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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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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百万): 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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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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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性别:
电话: 传真: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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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性别:
电话: 传真: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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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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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 |
高 工 |
工程师 |
技术人员 |
操作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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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经营危险废物上岗证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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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设施
地点 |
地址: 市 县(区) 镇 街 号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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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
申请
原因 |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