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网站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现在位置: 广东环境保护 -> 污染防治 -> 固体废物管理 -> 进口、危险废物管理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撰写时间: 2006-04-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环函[2006]143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办(200512l)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根据上述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新闻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