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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控制区创建、扩建验收与复查程序
撰写时间: 2005-10-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管理依据
   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烟尘控制区验收与复查工作的依据为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是全省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职能部门。
    污染控制处负责组织对全省地级以上市的烟尘控制区创建、扩建的验收。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复查工作,复查结果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受理范围
    全省地级以上市创建、扩建的烟尘控制区的验收申请。
    四、受理条件
    1、申请验收时,烟尘控制区创建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报告、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烟尘控制区范围图和烟尘控制区各污染源分布图、抽测报告或委托抽测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局。
    2、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创建“烟尘控制区”领导小组的设立、创建工作方案、组织调查、污染治理和整改措施、治理达标验收、综合分析评估等。
    3、技术报告的内容包括:创建依据、标准和规范、原则、范围、污染源治理情况、监测数据、达标情况以及污染源分布图。
    4、省环境保护局可以委托同级环境监测站或下级环境监测站对烟气黑度和烟尘污染源进行抽测,抽测率达5%~10%。
    5、复查时提交的资料与创建时相同,复查率要达到100%,抽测率与创建要求相同。
    五、烟尘控制区验收与复查程序
    1、创建单位在完成烟尘控制区创建工作后,将申请验收报告、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烟尘控制区范围图和烟尘控制区各污染源分布图、抽测报告或委托抽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各一份上报省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
    2、省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由污染控制处审查材料,提出受理验收的意见。若不符合验收条件,要求创建单位修改补充;符合验收条件的,由污染控制处组织专家验收。
    3、验收组对烟尘控制区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由省环境保护局正式发文认可,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
    
4、创建单位建立烟尘控制区档案,上报省环境保护局一份备案。
    5、烟尘控制区创建城市设立烟尘控制区标示牌,便于接受公众监督。
    6、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查一次,复查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位进行,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开展复查工作。复查报告要对烟尘控制区内污染源的变化情况、污染源的治理、监测及其达标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复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作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审查依据。环境监测部门对大于1吨/小时的锅炉、窑炉的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复测率要达到100%。

 六、验收时限
    污染控制处在受理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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