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环保新闻
   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
   机构设置
   领导讲话
   信访工作
   政府文件
   环境状况公报
   人大政协提案答复
   主要环境统计数据
   全省环保机构
   省局机关作风建设
   党建与纪检
   环保信息
   环保大事记
   规划计划
   环保责任考核
   模范城市
   绿色GDP
   专项资金管理
   核安全与辐射
   环境监测管理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水环境管理
   大气环境管理
   海洋环境保护
   固体废物管理
   噪声环境管理
   机动车排气管理
   专项行动
   环境监察
   行政执法与法制建设
   污染源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
   社会监督员
   自然生态
   生态示范区镇
   农村环境
   ISO14000示范区
   法律法规
   环境标准
   绿色学校
   绿色社区
   环境知识
 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生态保护 > 生态示范区镇 >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5-10-13 17:42:1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和《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生态市(县)的考核验收与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建设规划论证。

三、创建程序

(1)    开展生态市(县)建设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备案。

(2)    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地区,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组织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对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通知。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6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