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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与验收程序
一、工作依据
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与验收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创建广东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活动的通知》(粤环然[1999]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粤环〔2001〕91号),《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03〕804号),《关于规范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材料的通知》(粤环办[2004]42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的审定与命名。科技处负责组织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发动、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省生态示范村(镇、场、园)申报考核验收。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拟申报的单位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粤环〔2001〕91号附件一)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生态示范镇(场)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生态示范村(园)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2.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向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3.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辖区申报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加署意见,于9月底前送省环境保护局。
(二)考核验收
1.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本区内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所、园区、公园、庄园、基地、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审核,需要时可进行抽检。
2.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
(三)公示
省环境保护局根据省环境技术中心提交的审核和考核验收报告,经局务会议审定,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转达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省环境保护局,或由省环境保护局视情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命名和颁发牌匾。
1、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2、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3、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并经组织核实的单位确认在1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各类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对辖区的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省环境保护局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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