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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示范区申报验收工作程序
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和生态示范园,申报单位分别为行政村或自然村、镇、综合农场、生态园区(场、所、庄园、基地等)。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对照《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粤环〔2001〕91号附件一)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县(市、区)环保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向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推荐。
(三)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对辖区申报广东省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加署意见,于9月底前送省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
(一)地级及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申报生态示范村、生态示范园(所、园区、公园、庄园、基地、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由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审核,需要时可进行抽检。
(二)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对申报生态示范镇、生态示范场(综合性农场等)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考核验收报告(10月底前)。
(三)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邀请省局有关领导参加),根据审核和考核验收意见提出推荐命名名单,并送省环保局(11月底前)。
三、公示
省环保局根据省环境技术中心的推荐意见,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广东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省环保局转达地级以上市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省环保局,或由省环保局视情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以“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命名和颁发牌匾。
(一) 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二) 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三)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并经组织核实的单位确认在1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各类广东省生态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市、县级环保局对辖区的生态示范村(镇、场、园)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省环保局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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