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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依据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审批的工作依据是《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环发[2002] 101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全国优美乡镇审批与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处负责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考核、报批的具体工作。
三、申报程序
按照自愿原则,对照《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1、 申报程序。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市环保局核查同意推荐后,向省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核查批准后,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以及县(市)、市(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核准的申报表。
(2)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
3.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考核程序
1.省环境保护局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组到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实地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应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
实地考核结束后,专家组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考核报告。省环境保护局依据专家组考核报告对被考核的乡镇提出是否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审查意见。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收到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材料和省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合格的乡镇,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对有异议的乡镇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组再进行现场实地考核。
五、审批、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提出的复核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六、监督管理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在此期间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2.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从被命名的第2年起,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环境规划实施、乡镇建设与管理、环境管理、环境质量状况、各项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表》(在www.zhb.gov.cn 或 www.gdep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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