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环保新闻
   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
   机构设置
   领导讲话
   信访工作
   政府文件
   环境状况公报
   人大政协提案答复
   主要环境统计数据
   全省环保机构
   省局机关作风建设
   党建与纪检
   环保信息
   环保大事记
   规划计划
   环保责任考核
   模范城市
   绿色GDP
   专项资金管理
   核安全与辐射
   环境监测管理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水环境管理
   大气环境管理
   海洋环境保护
   固体废物管理
   噪声环境管理
   机动车排气管理
   专项行动
   环境监察
   行政执法与法制建设
   污染源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
   社会监督员
   自然生态
   生态示范区镇
   农村环境
   ISO14000示范区
   法律法规
   环境标准
   绿色学校
   绿色社区
   环境知识
 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生态保护 > 生态示范区镇 > 相关文件
          相关文件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申报和初审
发布时间:2005-10-10 16:31:5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申报和初审

(http://www.gdepb.gov.cn 浏览人次:2695 更新时间:2003-5-29 10:38:12)

 

一、工作依据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申报和初审的工作依据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确定、验收与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我省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以及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
    
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负责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申报和初审的日常具体工作。
    
三、申报条件与程序
    
(一)基本要求
    1.
地方党委、人民政府领导重视,有积极性。
    2.
环境保护机构健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在生态建设规划、科研、监测、小区域试点等方面有一定基础。
    4.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生态建设能力。
    5.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生态建设的典型意义)、先进性(规划合理、技术先进、具有推广意义)、可操作性(示范区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经过努力能达标验收)。
    
(二)申报程序
    1.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按生态示范区进行建设发展的市(县),且符合建设试点基本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本市(县)生态建设的简要报告,内容为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和步骤;保障条件和具体可行措施。
    
3)附表:自然保护投资项目计划汇总表;生态示范区建设投资项目表;自然保护投资项目情况表。
    2.
省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推荐列入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四、初审条件和程序
    
(一)初审条件
    1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同意作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
    2.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协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
    3.
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1)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导则》要求,由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本市(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2)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对规划的论证。
    
3)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4.
市(县)人民政府将规划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部门组织实施落实。
    
(二)初审程序
    1
由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初审申请。
    2.
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1)试点市(县)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2)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3)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4)初审专家组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附:考核验收与审批命名
    
(一)考核验收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试点市、县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考核意见。
    
(二)审批命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考核合格的试点进行审批,向被批准的试点市、县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并颁发牌匾。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6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