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生态保护 > 生态示范区镇 > 相关文件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05-10-13 17:42:14    文章来源: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作依据

广东省生态市(县)创建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和《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生态市(县)的考核验收与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建设规划论证。

三、创建程序

(1)    开展生态市(县)建设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备案。

(2)    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地区,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组织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对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通知。





 
相关新闻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7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