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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 2.管理环保科技成果。 3.推进及监督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实施。 4.拟订或修订地方环境标准。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5.拟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6.协调、监督农村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旅游生态环境保护、遗传资源和外来物种保护与管理工作。 7.负责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和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9.指导和管理各级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 10.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1.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对外环境科技合作与交流。 13.办理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按分工办理与本处职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