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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以及法规、规章。 2、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 3、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和环境保护统计,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状况公报。 5、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 6、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7、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协助省政府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 8、办理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人大、政协议案、建议、提案,按分工办理与本处职责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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