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广东环境保护 > 政务信息 > 环保信息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7-08-03 12:40:55    文章来源: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81日起施行。《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加大了对超标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力度,超标排污最高追缴4倍超标排污费,利用经济手段威慑违法排污企业。

《办法》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而此前,追缴排污费最多不能超过1倍。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相关新闻  
打印本稿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开发维护: Copyright © 2007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版权所有
| 关于本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管理员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