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动车排气委托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环函〔2002〕618号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放委托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环〔200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环境监测站接受市民的委托,采用有偿服务的形式承接委托检测业务,为市民提供机动车检测业务,发放全省通用的《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的做法是可行的。虽然《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上只规定了“年检、抽检和复检”三种形式的检测记录栏,没有“委托检测”栏目,但事实上目前我省机动车排气的复检和年检,大都是通过维修或调试以后才去检测的,因此,对受委托检测的机动车可在《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复检栏登记检测数据,并加盖“×××复检点”或“×××检测站”委托专用章即可,受委托检测的结果与复检检测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局不再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进行更改。
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接受车主的委托采用有偿服务承接检测业务必须以车主自愿为前提,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强制车主接受委托检测。
附件:中山市环保局“关于机动车排放委托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环〔2002〕41号)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机动车 排污 检测 函
抄送:各市、县环保局,各机动车排气复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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