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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0-23 10:03:21    文章来源:
 

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


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粤环〔2002〕163号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环发〔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通知精神,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实施《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有关要求的通知


                   环发[20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各有关单位 (在《中国环境报》《国家环保总局公报》及《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不另行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月联合发布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将于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实施该标准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拟新定型的汽车必须符合《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95-2002)标准中第一阶段噪声限值的要求,并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达标车型申报。凡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车型不得核准定型。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所有已定型的新生产汽车必须按要求向我局进行噪声排放达标车型申报,申报期限一年。


三、受理汽车噪声达标车型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负责。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申报,同时应加强实施该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本地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汽车为噪声排放达标车型。


四、凡拟新定型的汽车应由我局认可的检测单位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噪声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对所测新定型汽车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同时按要求通过网络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检测报告备案


五、我局将组织对制造、销售的汽车的噪声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由生产厂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车型,从环保达标车型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布。


 


主题词:环保  汽车  标准  转发  通知


抄送: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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